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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孔子是伟大的立法者?

2023-09-13 17:05:02


为什么说孔子是伟大的立法者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位于东国会大道,主楼后部,是法院东庭,常常被游客所忽略。

这里有着与主入口一致的三角门楣,门楣上协调排列着的16个各有含义的人物,以摩西、孔子、梭伦为中心。

美国联邦法院的说明中,将他们三人称为伟大的立法者绝大多数中国人会感到非常奇怪。摩西,梭伦,从来没有参与过立法,为什么能称为立法者呢?

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国人对”法“这个词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什么是法?

按照国内教科书的定义:法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者(统治集团,也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切规范的总称。而这个定义,事实上是不准确的。


这是中国古代的“法”字,这个字由两部分组成。一边是水,代表着象水一样平,象征着公正。而另一边的“廌”字,则代表着解廌(獬豸)。解廌(獬豸)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它能辨别曲直。所以,法字,实际代表的公正的分辨是非曲直。

这个字的含义,与我们说的法律,是有很大区别的。从西方现代法学理论上分类,法,分为成文法与自然法(也成为习惯法,又叫先王之法),而我们国家现在法的定义,实际是指的成文法。而把自然法,习惯法有意无意的忽略掉了。

说到这里,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摩西会成为伟大的立法者。因为摩西制定了摩西十诫。摩西十诫虽然不是法律,但是成为基督世界的行为规范,是地道的先王之法,也完全符合习惯法,自然法。而孔子呢,孔子的贡献在在于“道”。

我们一听到“道”,就会误以为是道德。实际上,孔子的道,远远超出了道德的范围,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就是儒家对君王的道的定义:“子之在上无道,据傲荒怠,贪戾虐众,恣睢自用也,辟远圣制,謷丑先王,排訾旧典,上不顺天,下不惠民,徵敛无期,求索无厌,罪杀不辜,庆赏不当。”

这哪里是道德?而是一部完完整整的行为规范,其完整度,细腻度,是可以比拟的。

事实上,孔子的道,和摩西十诫,奠定了东西方2000年来人们行为规范的基础,是名副其实的先王之法,习惯法,自然法。这也是为什么孔子与摩西能成为联邦法院门楣上的伟大立法者。


然而,我在网上也曾经看到,有些朋友质疑:为什么是孔子,而不是商鞅?商鞅作为法家,是中国历史上名副其实的立法者。其原因,并非因为商鞅比孔子晚一些,而是因为商鞅的法律体系。

“法”字的含义,实际代表的公正的分辨是非曲直。而西方法律的形象也同样永远离不开一架天平。所以,法,无论是成文法,还是自然法,习惯法,都必须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至少说,是那个时代的公正基础上。所以,商鞅没有入选,而梭伦之前的众多立法者,也同样没有入选。

梭伦在历史上做的最终要的贡献,就是梭伦改革。通过对前世留下的法律进行全面的改革,废除大量残暴的法律,是法律重新建立在相对公正的基础上,从而奠定了自己“伟大的立法者”的地位(但不是最早的)。

而商鞅呢?我们只要从他的作品《商君书》中的一段话,就可以了解商鞅立法的实质。“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商君书》之《弱民篇》。单凭这篇作品,就足以将商鞅踢出“伟大的立法者”的行列了。

说到这里,大家可以思考一下,为什么我们几千年来,把法的定义,固化在成文法上面,而完全忽视了习惯法,自然法的内涵呢?

这里面的根本原因(和道德无关,前面说过,道,不是道德)在于成文法与习惯法的关系。任何一部成文法,都应该建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成文法,是对习惯法的一种固化的,强制性的表述,当成文法脱离自然法,违背自然法时,结局只有两个:

1、主动修改成文法以符合社会习惯的变化。

2、爆发革命推翻统治者,然后重新制定符合习惯法的新成文法。

如在东周时期,奴隶殉葬还是存在的,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人们对殉葬制度越来越不能接受,社会的习惯法发生了变化,体现在成文法上,就是把殉葬视为犯罪。


这样的变化,在人类历史上发生的太多了,像废除奴隶制,反种族歧视等等,都是这种变化的体现,而有些法律则完全背离了这一规律,背离了习惯法,如没收私人财产,使官府的抢劫合法化,都是与自然法,习惯法,极其违背的。

因此,古代王朝就需要尽最大努力,弱化自然法的地位。让大家以为,只有他们制定的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百姓无权过问。同时,对传统的文化,道德,行为规范,进行大规模的歪曲,抹黑,批判,说到底,就是为了愚民,以此,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我们看看梭伦改革的内容,就知道他为什么是伟大的立法者了:

1.废除债务奴隶制;

2.废除德拉古制定的残酷法律,只保留关于谋杀的部分;

3.按财产的拥有量将公民分为4个等级,其政治权力按照财产来决定;

4.恢复公民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各等级公民均可参加;

5.在贵族会议之外设立四百人会议管理国家,前三等级公民均可入选;

6.建立公民陪审法庭,有无财产的公民都可参加。

要考虑时代,梭伦是和孔子同一时代的人,在那个时代,这个制度无疑是先进而公正的。所以,自然法是会随着时代变化的。有些古老的法律,现在看是落后而野蛮,但在这个制度建立之前却存在着更野蛮的风俗,那些古老的法律在当时是人道而先进的。


孔子为什么是伟大的立法者呢?因为他为中国传统社会确立了元规则,作为统治者,必须合道统,这个道统就是仁义道德。作为民众,你要知礼,所谓知礼就是要守秩序,要忠孝仁爱,要知道分寸,也就是儒家说的中庸之道。孔子是中国前两千年的立法者,中国道统的开创者。

最后再举一例说明,儒学句解:

“刑不上大夫: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苟请自裁”——

意思就是,士大夫犯了罪,不要等到有司拿办,罪过轻,就自负请罪,罪过重,就穿上白衣,拿上宝剑,到河边自裁吧。如日本铁路事故,社长自杀;韩国沉船,校长自杀,都属于典型的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

意思就是平民百姓,整天要忙于生计,就不要求全责备其礼仪是否完备了。

对于一些儒学观念和古代法律,我们存在太多的误解。近代以来关于儒学的争论太多太多,却都过于极端。面对传统文化,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非一概否定。很多古老的学说观念,只要解释清晰、理解正确,就会发现:这些观念,即使放到现代社会来看,也是难能可贵的。

一个时代的成功,不只在于对旧秩序的破坏,更在于建构之举。历史的真实不是“不破不立”,而是“不立不破”。正如法学学者翟志勇所说:“思想家可以天马行空神游八极,但大立法者必须附身于大地之上,触摸现实的困境,回应当下的问题,将思想建构为可行的新秩序。”

而如今,作为塑造了中国两千年法统的儒学,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适应新的时代。用现代观念,从大历史的视角,从大立法者的视角,重新思考儒学与法律,对于当今社会的转型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