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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批准黎智英保释 对香港法治伤害太深

2020-12-27 18:10:08

纵容罪恶,就是对正义残忍。

12月23日,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及串谋欺诈的乱港头目黎智英,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释。消息一出,舆论愕然,香港市民难掩愤怒,包括很多法律专业人士在内,各界人士纷纷发声反对,特区政府律政司坚决提出上诉,唯有极少数反中乱港分子额手称庆。香港内外普遍质疑,黎智英身负重罪,倘若借此逃遁或在保释期间继续祸乱香港,谁来负责?



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决,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官必须遵循的准则。黎智英身负多项指控,其中包括因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指控,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该条款非常明确,“不得准予保释”是常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即法官不是“有理由相信”,而必须是“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继续作恶,才能准予保释。这意味着,准予保释是例外,且门槛很高,为的就是防止嫌疑人在保释期间继续危害国家安全。黎智英恶名昭彰,极度危险,却成为香港以违反国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首个被保释的人,实在匪夷所思。香港国安法立法后,如果像黎智英这样的乱港祸首都可以保释,还有谁不能保释?

即便如此,反对派又跳出来,污蔑保释条件“过于苛刻”,这纯属别有用心。一些人被他们迷惑,误以为保释条件已足够严格,可以防止潜在风险。这完全是小看了黎智英。一方面,黎智英财力雄厚,关系网密布,无论是藏在家中策划乱港行动,还是弃保潜逃,都不是难事;另一方面,黎智英是一些外部势力的重要棋子,反华价值很大,外部势力也有为其逃港提供方便的动机。由此看来,法官设定的保释条件几乎形同虚设,与黎智英对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完全不成正比。如果不信,不妨看看反中乱港分子许智峰等人,哪个不是保释后潜逃,连一个“小年轻”曾志健都有办法逃跑,更何况“能量”比他大了不知多少倍的黎智英?这些惨痛的教训难道还不足以警醒?

而值得追问的,又何止是保释问题,黎智英相关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同样值得审视。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经相关法律程序,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辖权。长期以来,黎智英不仅在网络、媒体上公开呼吁外国制裁香港,甚至私会外国政客,摇尾乞怜、卖国卖港。自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相关言行仍未停止。美国对香港的一系列制裁,黎智英无疑发挥了重要帮凶作用。黎智英也因此成为首个以“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起诉的嫌疑人。而黎智英被捕后,美国副总统彭斯、国务卿蓬佩奥等西方政客迅速跳出来,施压港府放人。这恰恰进一步坐实了“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相关指控。凡此种种,难道还不足以启动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香港市民呼吁,驻港国安公署完全可以依法果断出手介入此案,这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黎智英所涉案件事关国家安全,在香港具有标志性意义,倘若司法机关不能秉公处理、依法办事,就会对香港法治和社会公益造成巨大冲击,将国家安全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效应。目前,香港律政司已正式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在等候处理上诉许可期间再度羁押黎智英。我们期待,香港司法机关严格落实基本法、香港国安法规定,作出正确选择。我们相信,在中国的土地上,在香港国安法出台之后,像黎智英这样的叛国乱港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专家:黎智英保释决定违背法理情理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刘欢、查文晔)针对反中乱港分子黎智英日前获准有条件保释,有关专家26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黎智英涉嫌触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其获保释明显违反香港国安法有关规定,不具法理基础和证据说服力。黎智英是乱港头目,弃保潜逃风险极高,保释决定形同“放虎归山”,偏离了法律上的相称性与合理性要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指出,保释决定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该条款确立的是不保释为原则、保释为例外的特殊保释制度,充分考虑了国安案件的特殊性,要求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但该案法官显然无法证明这一点。黎智英案的案情及其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即便他个人对外联络受限,仍能通过代理人等多种办法对外勾结联络,法官对此陷入失察失职。

田飞龙认为,法官作出的极不审慎的保释决定,可能造成对香港国安法保释条款的稀释、对冲和实质解构,造成类似案件中保释条款被虚置及边缘化,是一个存在误导性和危害性的司法先例,可能进一步危及香港国安法建构的整体司法程序架构,并可能造成放纵国安犯罪的趋势与后果。

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指出,香港国安法是针对香港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方面的不足而采取的立法措施。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香港国安法的有效实施,需要香港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予以全面准确地适用。法官对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对于嫌疑人保释,法官不仅应考虑惩罚、防范等因素,还要考虑判决的社会效应,对于乱港分子要能够产生足够的威慑。

李晓兵说,黎智英长期充当反中乱港活动的幕后黑手,是连接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势力的关键人物。法官作出的这一保释决定对香港社会,对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势力都释放出某种强烈信号,这是非常危险和负面的。在香港由乱转治的过程中,对保释问题应从严掌握,法官却还沿用一般刑事案件的原则做判决,显然是错误的,也会在很大程度上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专家认为,黎智英获保释的相关条件只是看起来严苛及具有限制性,具体执行上仍有诸多漏洞,从而为黎智英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与活动提供可能的便利和余地。法官保释裁量本身偏离了法律上的相称性与合理性的要求。

李晓兵认为,黎智英是铁了心的乱港分子,与外部势力勾连,幕后操纵各种乱港活动。此次保释,给了黎智英很大的活动空间,等于是“放虎归山”。他重整旗鼓、拼死一搏,都是很有可能的。此外,香港现在弃保潜逃者大有人在,黎智英弃保潜逃风险非常高,法官不能不察。

根据香港国安法五十五条,有三种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不完全属于香港自治范围,可以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是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是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无法有效执行法律的严重情况的;三是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田飞龙说,从黎智英案的具体案情及影响程度而言,完全由香港本地管辖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司法能力不足的情形,香港特区政府或驻港国安公署应审慎研判该案的证据与影响,从法律的规范要求出发,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案真正做到公平正义的审判与惩治。该案必然成为香港国安法实施初期最具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审判应当展现国家法治进步与刑事正当程序价值,更好树立香港社会及国际社会对香港国安法的法治信心和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