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历史

蒋介石与日本的和谈(三)

2023-10-04 17:05:09

蒋介石与日本的和谈(三)

由于萧振瀛与和知在香港的谈判进展似乎顺利,蒋甚至开始研究和谈成功后的停战、撤兵要点,并开始草拟《和平宣言》:“中国所求者,惟为领土、主权、行政之完整与民族自由、平等之实现。日方诚能如其宣言所声明,对中国无领土野心,且愿尊重主权、行政之完整,恢复芦沟桥事变前之原状,并能在事实上表现即日停止军事行动,则中国亦愿与日本共谋东亚永久之和平。内求自存,外求共存,此为中国立国唯一之政策,亦为世界各友邦所深信。况与日本为同文同种之国家,诚能共存共荣,何忍相仇相杀!苟日本能以诚意相与,中国亦以诚意应之。倘使能以此次战争之终结为枢纽,一扫荆棘,开拓坦途,共奠东亚永久之和平,是不仅为中日两大民族之幸,亦为世界全人类和平之福也。”

中方也草拟了《停战协定》草案等有关文件。《停战协定》草案共五条:1)停战协定成立之同时,两国政府即命陆、海、空军停止一切敌对行动;日本立即撤兵,在本协定签字后三个月内恢复七七芦沟桥事变以前之原状;2)日本政府绝对尊重中国领土、主权、行政之完整;3)两国政府努力恢复两国人民情感上之亲善与谅解,取缔一切互相排侮之言论行动;4)两国在此次事变所发生之一切损失,以互不赔偿为原则:5)本协定自发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草案还提出:日军撤兵应分三个时期,每期一个月,至第三期时,日军完全撤出黄河以北及黄河、长江以南,恢复芦沟桥事变前状态。考虑到清末《庚子条约》规定外国军队在平津一带有驻兵权,蒋特别以红笔加添了一句:“日本在平津一带之驻军人数务须与《庚子条约》相符,勿多驻兵。”关于当时存在于华北、华中的两个伪政权,草案提出:1)自停战协定签订之日起两星期内,南北两伪组织即行取消;2)国民政府对于伪组织之参加者,宽大处理,但绝不能有预设任何条件。关于中日两国合作问题,中方提出:“必须在恢复芦沟桥事变前原状后,方能商订协定,事前只能交换意见,成立精神上的无文字的谅解。”

关于《经济协定》,草案提出:“绝对以平等互惠为原则”,日方“所提原则,尚须修改”,“将来举行经济会议,决定具体内容”。

关于《军事协定》,草案提出:“在恢复原状后,可先商订互不侵犯条约。”

关于满洲国问题,草案拟订了“相机应付”的三条谈判意见:1)日方自行考虑,以最妥方式及时机,自动取消满洲国,日本保留在东北四省一切新旧特权,但承认中国之宗主权;2)中国承认东四省之自治,而以日本取消在华一切特权为交换条件(如租界、领事裁判权、驻兵、内河航行等等);3)暂仍保留。

十月三日,蒋继续研究和议,他在日记中写道:“媾和险矣。敌军对支院(即兴亚院)与特务总监之既经设立,岂肯轻易放弃?”他除继续担心日军停战后拒不从华北、上海、察、绥等地撤退外,还担心“对内宣言”以及“死伤军民之抚慰”等问题。他在十月五日的日记中写道:“敌既欲求和而又稽延不决,以探我军虚实缓急之情。……余惟有以拙制巧,以静制动而已。”十月七日,蒋在日记中提醒自己,“敌来求和是否为缓兵消耗我主力之计?”他决定确定限期,不许日方拖延时日,同时绝对拒绝签订军事协定与经济协定。

十月八日,雷嗣尚到汉口向蒋请训,蒋当面指示:1)对方如确有诚意,应在十月十八日以前完成一切手续,否则不再续谈;2)我方绝对不要停战,更不怕汉口失守,我方有力量支持长期抗战,此层应使对方彻底明白;3)直接谈判系指此次事件之解决而言,并非永久受此限制,但对方如不质询此点,我方自不必自动说明;4)此次谈判,系对方主动,我方诚意与之商洽,对方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散播不利于我方之宣传,否则认为对方毫无诚意;5)停战协定系两国政府间之协定,不可作为前线军队与军队间之协定;6)谈判重点应集中于恢复七七事变前原状,若对方能做到此层,以后双方定能开诚合作。蒋特别强调:“凡将来之事,不可先提限期,自处束缚。……破裂则不怪,越范则不可。”

十月十二日,日军在广东大亚湾登陆;十三日,日军攻占河南信阳;二十一日,日军攻占广州。日军的军事行动使蒋强烈怀疑日方的和平诚意,他在日记中写道:“倭既在粤登陆,我应决心持久抗战,使之不能撤兵。”“勿忘三年前以四川为抗战根据地之准备,况平汉粤路以东地区抗战至今十五月之久,而敌犹不能占领武汉,则以后抗战必更易为力。”

此前,蒋就有利用太平洋各国和平会议解决中日问题的打算。日军侵粤,战区扩大,不仅使蒋看到了更多的"灭寇良机",而且让他感到,英国与日本妥协的可能将会减少,召开太平洋各国和平会议,共同对付日本的希望已经大为增加。

十月十四日,蒋致电萧振瀛称:“敌既在粤登陆,可知其毫无诚意,不可与之多谈。”此时,进行多时的武汉会战已近尾声,为保存有生力量,蒋决定自武汉撤退,同时正在草拟《为国军退出武汉告全国国民书》。

和知十月十五日再到香港,十六日与萧振瀛会晤时称:回国后向近卫、板垣、多田等人汇报,都认为蒋有诚意,愿意放弃此前历次宣言,以诚意商谈。日方经最高会议决定,中日停战协定可以不涉及任何其他协定,但恢复七七事变前原状后必须有七项谅解,即1)防共军事协作及驻兵;2)中国政府之调整;3)伪组织之收容;4)满洲国之承认;5)中国领土、主权之尊重;6)日、华、满经济提携;7)战费互不赔偿。

和知深知这些条件不可能为中国政府照单全收,因此作了“弱化”处理,其解释是:1)如中国政府自动实行反共,则可秘密约定。所谓驻兵,指将来在内外蒙边防,双方作军事布置之意;2)所谓“中国政府之调整”,指“酌令接近日本之人员参加,以便促进中日两国亲善之关系”;3)所谓“伪组织之收容”,指对其主要人物酌予安置;4)满洲国问题暂可不谈,待合作两三年后再商解决;5)日、华、满经济提携,“满”字可不涉及。和知称:前次所谈原则,只有军、参两部最高首脑同意,此次则已取得内阁全体之同意,表面虽近烦苛,实际已经让步。如防共问题,倘使中国自有办法,则协定之有无,可从长商讨。又称:自天皇以下对于此事均盼速决,只须双方诚意努力,当可顺利解决。关于日军当时仍在向华南进兵问题,和知解释说,此系以前预定计划。如和谈有眉目,即可停止。和知并表示,可致电日本军部,通知前方,对于夜间飞机不加袭击,以便代表在香港、汉口之间往来。对于和知提出的上述七项“谅解”,萧振瀛称:“超出前谈范围,不能答复。”

十月十七日夜,萧振瀛致电何应钦,请示“究应如何”。

十月十八日,何应钦复电指示:日方所提“谅解”,1)至4)四项,都是“干涉中国内政,万不能承认。……如其再提此等事,可知其毫无诚意,不必续谈”。关于5),何应钦认为,日方仅提“中国领土、主权之尊重”,而未提尊重“中国行政之完整”,“是其居心仍欲亡我中国。如其有诚意,则其宣言必须言明尊重中国领土、行政、主权之完整,决不能将行政二字删而不提也”。关于6),何应钦称:中日经济提携,必须在恢复原状后方可商讨。他表示,“我方除此以外,再无其他可言”。日方有无诚意,以十月二十日为期,过此即作罢论。何应钦提醒萧振瀛说:“须知侵粤以后,内外情势大异,不容有从容商酌余暇也”。

何应钦又迅速发电补充说明:关于日方所提1),历年以来,委员长及中央所发宣言一再声明,除三民主义外,不容有共产主义存在,此为我方坚决立场。如对方不提1)、2)、3)、4)四项,则将来恢复七七事变前原状后,在内外蒙边境军事布置一层“或可情商”。

当时,中方的《和平宣言》已经起草完毕。何应钦在电中特别指示:“在日方宣言稿未提出之前,不可先将我方宣言稿示之。”何应钦又于同日再发电称:“关于经济合作与军事布置等事,必须待恢复原状后,以能否先订互不侵犯协定为先决问题。又无论何项合作,必以不失我独立自主之立场而不受拘束为法则,请于此特别注意。”

何应钦在两日之内,连发四电,反映的都是蒋的主张。

十月十九日,萧振瀛与跟回汉请示又于十八日赶回香港的雷嗣尚继续与和知谈判。在长谈七小时之后,双方在六个方面取得“大体接近”的意见:1)双方的《和平宣言》原稿,须互相同意,宣言在停战协定签订后再发表,作为协定之解释;2)《停战协定》内容只载以下三项:(1)规定停战日期及地点;(2)日本尊重中国领土、主权、行政之完整;(3)在恢复战前和平状态后,中国政府诚意与日本谋两国间之全面的亲善合作;3)中方要求规定日军撤退期限。和知表示,日本天皇诏令班师,约须一年方能撤完;4)经济合作问题:(1)以绝对平等互惠为原则;(2)在恢复战前和平原状后召集中日经济会议,决定具体内容;5)满洲国问题保留二年,中国再考虑日方所关心之问题,诚意谋求合理解决;6)双方因战争所发生之一切损失,互不赔偿。

萧振瀛在电报中称:上述六点,“均接近我方腹案”。此外尚有三点,和知极端为难,研究费时甚久,即:1)和知欲将撤兵及其将来谅解留交正式代表团谈判,我方则坚持须先商定一切内容,方能签订停战协定。此点经讨论,和知表示同意;2)关于防共军事协定及驻兵问题,萧等恐其别有打算,坚请说明具体办法。和知称,防共可不要协定,只要中国自行铲共,问题即可解决。所谓军事协作及驻兵问题,系指内外蒙一带之军事共同布置而言。对此,萧等表示:(1)中国自行清共,日方不必提及;(2)在恢复战前和平原状后,内外蒙边军事共同布置可商,但其他区域必须完全恢复战前原状。萧称,此点和知已电东京请示,尚未得复。关于3)收容伪组织的问题,和知闪烁其词,似有难言之隐。萧等称:取消南北伪组织,系和议一切前提,否则,恢复原状一语,毫无意义,且此问题,前已完全解决,此次应不再谈。对此,和知称:土肥原一派仍支持伪组织,梁鸿志等听说和知赴港,已聚集沪上,问题趋于复杂化,须去电请示,得复后尚须再听取北平、上海等地意见,方能定案。萧等遂声明:(1)南北两伪组织及战区内一切伪组织,必须即刻取消;(2)凡参加战区维持治安者,一律宽大处置。和知最后表示,他个人同意,仍须电东京请示。

蒋在收到萧振瀛与和知十月十九日的长谈资料后,立即研究并以红蓝铅笔作了修改,其一,在“大体接近”的第二条上眉批:此“全面的”三字不能加入;在第三条上眉批:(1)撤兵日期必须在停战协定详细载明;(2)必须载明恢复七七前原状。其二,在和知“为难”的问题的第二条上眉批:“必须先行撤兵,恢复七七原状,然后再商驻兵问题。内外蒙交界之线最多以张北、沽源与大青山以北之线,对于兴和、陶林、武川、固阳、安北,必须驻扎国军。”

十月二十一日清晨,和知离港返回东京。行前,与萧振瀛密谈,声称因防共军事协定、驻兵及伪组织问题,颇形烦难。上海方面,梗阻尤大。土肥原曾来电,请其返沪,故决定先回东京陈述,拟在十月二十五日以定案电告中方。

萧振瀛称:如和局可成,必须在十月三十日前完成手续,十一月十日前在福州或九龙签订停战协定,否则即作罢论,不再续谈。同时约定,由和知通知日军,自十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七日午后九时至午前三时之间,停止攻击香港至汉口的夜间航班,以便往来。关于中方全权代表,和知要求由何应钦出任;日方全权代表,因土肥原偏见颇深,以多田代替土肥原最佳。

萧振瀛在写给蒋、何应钦的报告中称:和知态度,确甚恳挚,一切问题,有研究而少争执,但是,日方动员六十个师团,耗财百亿,死伤数十万,必须求得代价,方能自圆立场,因此,我方“惟有善用内外形势,示以不可克服之力量,又饵以将来可以合作之诚意,似可就我范围,实现和局”。

十月二十一日,蒋在日记中写道:“敌方答复延缓,并无诚意之表示,余当考虑发表宣言以示决绝。语云:宁为玉碎,毋为瓦全。非下此决心,无以救国。”

十月二十四日,蒋离开武汉赴重庆。

和知返日密商后,旋即来华,十月二十五日到达上海,立即致电萧振瀛,盼何应钦急赴福州,同时声称将派人携函赴港,十月二十八日可到。萧振瀛认为“和局当已有望”,于十月二十六日致电何应钦及蒋,声称待和知所派之人到港,即询明详情,如与在港所谈没有大出入,即请和知到福州商定,同时请何应钦前往。电称:“何部长应即准备,待电即行。”

十月二十七日,蒋得悉板垣于十月二十六、七两日先后发表好战谈话,认为“敌寇野心并未减杀,而且有缓兵与诱惑之狡计”,决定发表《告全国国民书》,以示决心。十月二十八日,蒋又接到重庆行营主任张群来电,认为日本外相宇垣辞职,求和空气已淡,必须我方持久抗战,使敌益感疲乏之后,由英美联合,形成国际中心力量,着手调停,才能实现“差强人意之和平”。他说:“抗战至现阶段,决无抛弃立场、根本改变国策之理。”

十月二十九日,和知所派之人到港,声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中华民国维新政府”两方争持甚烈,正在上海会谈。如果难以作出决定,和知仍拟返回东京,请“最高干部”决定。同日,萧振瀛致电孔祥熙,报告上述消息,声称此外各问题,仍与在港所定腹案大体无出入,统由雷嗣尚带到重庆进呈。

萧振瀛还是对和谈前途乐观,蒋却一直心情矛盾,举棋不定。他又还担心和议达成后可能出现的三种状况,一是停战后日方不撤兵或不交还华北;二是共党扰乱,不从命令;三是英美不悦。

十月三十日,蒋命何应钦转令萧振瀛,停止和谈,返回重庆。同日,蒋致电孔祥熙、汪精卫和王宠惠,要他们考虑对日宣战的利害问题。电称:"今后沿海各口既全被封锁,故我对于海外交通,不再有所顾虑。若我宣战,则美国必实行中立法,可断绝敌人钢铁、煤油之来源,实于敌有害也。”

十月三十一日,蒋在南岳致电张群,要他立即发表《为国军退出武汉告全国国民书》,不可再缓。同日,《告全国国民书》正式公布。该文说明抗战根据,不在沿江沿海,而在广大、深长之西部诸省。武汉会战予敌重大打击,任务已毕,目的已达,现决定放弃武汉,转入主动有利之地。该文又称:“我国在抗战之始,即决定持久抗战,故一时之进退变化,绝不能动摇我抗战之决心。唯其为全面战争,故战区之扩大,早为我国人所预料,任何城市之得失,绝不能影响于抗战之全局;亦正唯我之抗战为全面长期之战争,故必须力取主动而避免被动。敌我之利害与短长,正相悬殊;我唯能处处立主动地位,然后可以打击其速决之企图,消灭其宰割之妄念”。蒋号召国人“自今伊始,必须更哀戚、更悲壮、更刻苦、更勇猛奋进,以致力于全面之战争与抗战根据地之充实,而造成最后之胜利”。

蒋在其日记中说:“发表告国民书后,敌必又受一不测之打击,使其以后之威胁失效,更使其进退维谷。”

十二月十七日,土肥原到香港,邀萧振瀛见面,蒋指示:"不准萧赴港"。

萧振瀛与和知的谈判因蒋的刹车而中止。

 


贴主:梁徐于2023_09_17 23:26:35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