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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爱晶的起诉书和刑事判决书里没有 “孔令华”、“李敏”的文字

2023-11-12 1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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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82)中刑字第1155号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王鲁虹、代理检查员郑进峰。

被告人:韩爱晶,男,现年三十七岁,江苏省涟水县人。“文化大革命"初期为北京航空学院学生,北京航空学院“红旗战斗队”总负责人,北京航空学院革命委员会主任,“首都大专院校红代会”核心组副组长,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常委。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分配到湖南省株州三三一厂工作。现在押。

辩护人: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律师程进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韩爱晶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爱晶犯罪事实如下: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被告人韩爱晶在戚本禹的指使下,派北京航空学院学生去成都绑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韩爱晶派去的学生与北京地质学院王大宾等人合伙于十二月二十七日将彭德怀挟持来京。一九六七年七月,韩爱晶又在戚本禹的煽动下,积极策划和组织实施对彭德怀的人身迫害。韩爱晶在七月十九日召开对彭德怀的“小型审斗会”上,抗拒周恩来总理不许武斗、不许虐待的指示,亲自对彭德怀进行逼供,首先动手打了彭德怀。在韩爱晶的带动下,其手下的打手也拳打脚踢,将彭德怀七次打倒在地,致前额出血,两根肋骨骨折,伤及肺部,造成重伤。七月二十六日,在北京航空学院召开了数万人参加的“批斗大会”,上街游斗,用"喷气式”、挂牌子、毒打等手段再次对彭德怀进行人身迫害。

一九六七年三月底四月初,被告人韩爱晶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叶群及戚本禹的授意下,积极策划,煽动打倒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徐向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叶剑英。在韩爱晶的指使下,“北航红旗”连续发表"声明”,张贴大标语,内容有“打倒徐向前!”“叶剑英、陈毅不投降就叫他们灭亡!”并成立专门班子搜集"材料”,编造、印发《打倒徐向前》、《叶剑英罪状》、《炮轰陈毅,解放外事口》等大批传单和文章,诬陷徐向前、叶剑英是“叛徒”。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被告人韩爱晶决定将北京航空学院党委副书记周天行隔离审查。韩爱晶诬陷周天行是“叛徒”、“特嫌”,致使周天行遭到人身迫害。韩爱晶还批准对北京航空学院党委副书记程九柯隔离审查,也使程九柯遭到人身迫害。上述罪行,经过法庭调査、辩论,核实了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吿人韩爱晶推卸罪责,把犯罪说成是犯错误。

本庭确认,被告人韩爱晶在“文化大革命”初期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亲自组织实施对彭德怀的人身迫害,煽动打倒党和国家领导人,诬告陷害北京航空学院领导干部,已构成反革命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和诬告陷害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韩爱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及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韩爱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祁广德

人民陪审员 胡庆禄

人民陪审员 张贡元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健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