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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卖淫团伙覆灭:三年交易量高达7.2万次,非法获利3360万元

2020-04-29 17:00:16

2020年4月20日,《法声实事追踪》从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河南一卖淫团伙覆灭。据悉,该团伙三年交易量高达7.2万次,非法获利3360万元。我们一起来看详细情况:


被告人及判刑情况


被告人胡冰(曾用名胡国兵),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河南省西峡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2019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19日,法院判刑:被告人胡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




案情回放


2007年8月18日,王某2伙同魏某、连某(三人均已判决)在市经五路上共同出资创办了漓水天堂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漓水天堂),聘请李某(已判决)担任总经理,同时开展“特服”(卖淫)服务,王某2委托李某具体负责该项事宜。2010年10月李某安排胡冰在“漓水天堂”开展“特服”,“漓水天堂”和胡冰对卖淫所得按四六比例分成。


被告人胡冰自2010年10月至2013年10月,在王某1、胡某(二人已被判决)等人的协助下,组织多名妇女在“漓水天堂”,开展“漓水天堂一式”、“漓水天堂二式”、“花式”等项目的卖淫活动,发生卖淫项目交易次数7.2425万次,非法获利共计3360.8333万元。



总经理贺某的证言


漓水天堂开业不久,不记得是经人介绍还是我自己找到漓水天堂的任总经理,要求在漓水天堂带领妇女按摩推油。我组织妇女开展的服务项目名称是“漓水天堂一式”、“漓水天堂二式”。我记得在漓水天堂工作几个月后,也是2008年胡冰到找到我,帮我带妇女给客人服务,给他开的工资是每月2500元。胡冰的工作是帮我给漓水天堂的吧台送服务单、对服务单。2009年6月左右,我因在“天籁水会”组织卖淫被市管城区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刑事拘留,没办法继续在漓水天堂做技师领班,胡冰接替我继续在漓水天堂带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


被告人胡冰的供述


2009年左右贺某带我到漓水天堂带小姐卖淫,贺某是我领导,我帮他管小姐,一个月给我1100元到1200元的工资。贺某离开后,我带的卖淫女还是在三楼西头的一个玻璃房里“待钟”。2013年左右漓水天堂装修前,我带的卖淫女转移到五楼的5666房间“待钟”,之后胡某和王某1帮我在漓水天堂带卖淫女。




漓水天堂一式服务我从财务得120元,我把其中的100元给卖淫女,6元钱给介绍卖淫服务的服务员,我自己得14元。漓水天堂二式的嫖客少点,具体价格我不记了,但每一个服务必须给介绍卖淫服务的服务员6元。每个花式服务我能从店里得276元,其中16元给介绍卖淫服务的服务员,刚开始我将其中的200元给卖淫女,没几天后就涨到220元,余下的钱我自己落了。组织卖淫一次我能得最少10元,最多二三十元。


贺某离开后我是2010年开始在漓水天堂带卖淫女的,具体时间我不记了,我单独在漓水天堂带小姐的时间可以参考漓水天堂财务给我的银行账户转账的最早时间。我在漓水天堂时间为2010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大概挣了一百余万元,其中花20多万购买了一辆二手的本田雅阁车辆。我在漓水天堂带小姐得到的卖淫收入中,除去给小姐的钱和帮我带小姐的人的工资,余下的钱中六成我给了李某。给他的钱都是现金,这六成钱是卖淫行业里的潜规则,我如果不给李某分成,我也不可能在漓水天堂干下去。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冰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