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历史

乡政府诉讼,为何屡战屡败?一查:原来副乡长是内鬼,法官收了钱

2023-05-10 17:03:38

云南省陆良县核桃村乡政府与县建筑公司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案,本是一起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但两级法院的三重审理均有问题。

只是经过省、地区、县三级人大及政协的监督和干预,才使此案最终得到公正的判决,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了处理。

一、签订合同埋下隐患

陆良县核桃村乡位于陆良县大坝子东部龙海山区。长期以来,该乡政府办公、会议、住宿等房屋十分拥挤,经多方筹集资金,决定建盖一幢集办公、住宿为一体的综合楼。

核桃子乡

1992年12月19日乡政府与陆良县建筑公司六处分队长李胜开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承包性质:包工包料。

每平方米造价:268元。

材料供应办法:乙方自购自运,主要材料随项(行)就市。

综合楼建筑面积为1126.15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31.18万元。

合同是由乡党政会议共同讨论决定,当时任副乡长的段晓辉起草合同,乙方施工员李德建填写正式合同书。

因乡党委书记兼乡长的李绍林正处于工作调动之中,他便委托副乡长钱普生为乡政府签字代理人。

钱普生签字盖章后,乙方提出:公章在队长李德生办公室里,有规定,任何人签合同不得把公章拿出办公室,为此,只有把合同拿到办公室去盖。

合同拿走后,即被人篡改,埋下了隐患。

公堂上的诉争

综合楼竣工后,在结算账目时,合同上“冒”出了一句“另行核价给乙方”的话,对此双方发生了争执。

乙方李德生、李胜开于1995年4月2日向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为查清真相,乡政府委托代理人朱石介律师将合同原件送云南省公安厅进行文书鉴定,结论称:

送检的《合同签订内容》页中材料供应办法栏内的“另行核价给乙方”9字,与该页的其余笔迹不是同时书写的,是合同形成后再添写的。

这一结论,为此案的公正判决做出了科学有力的证明。

“谁在篡改合同?”这是大家共同的疑问,因为这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于1995年4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

原吿陆建公司六队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彼吿人(乡政府)支付建筑承包未支付工程尾款318844元及诉讼费7294元。

其理由为:合同内容中在材料供应办法一栏中是这样写道:“乙方自购自运,主要材料随项(行)就市,另行核价给乙方。”

被告人(乡政府)认为,上述起诉不是事实,事实是原签订合同内明明白白写着承包性质:

包工包队,每平方米造价288元。材料供应办法为乙方自购自运,主要材料隧项(行)就市。

“另行核价给乙方”一句属之后背着乡政府添加的,有省公安厅鉴定为证。

在付款方面,乡政府已按合同规定的工程造价款339970.27元及新增顼目款176003.85元(此款经建行预算,双方认可)两项合计515911.12元,分别八次共付款56.6万元。

这8次付款,有8张收据为证。

乡政府不仅没欠原告人工程尾款318844元,相反,基建队还应退还乡政府多支付的50088.88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乡政府就此提出反诉。

在法庭调査中,法官问证人钱普生,签订合同时可有“另行核价给乙方”这句话?

钱普生回答说:“订合同时有这句话。”

乡政府在场的所有人员皆不约而同的愕然愣住。

被告人拿出了由省公安厅作出的文书鉴定,非常遗憾的是这一关系此案的关健证据并没有引起法庭重视,未被采纳。

法庭调解不成,宣布闭庭。

失衡的法院判决

闭庭后,法院未经当事人申请便委托“曲靖定额管理站”对本案工程造价重新作出鉴定。

1995年8月,核桃村乡政府接到了云南省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称,在诉讼中,本院委托曲靖市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对核桃乡政府“综合办公楼”进行造价鉴定。

经鉴定:该工程总造价款为111.42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核桃乡政府共计付款为56.6万元。扣除核桃乡政府已支付的工程款后,核桃乡政府尚欠陆建公司六处工程款53.82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核桃乡政府所说的总造价,是按合同约定的二百六十八元的平米造价计算而来的,核桃乡政府的反诉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核桃乡政府偿付下欠陆建公司六处工程款53.8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7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到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一并结清,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若核桃乡政府不履行以上义务,双倍支付利息。

本诉案受理费一万五千五百元,由核桃乡政府承担一万元,陆建公司六处承担五千五百元。反诉法院受理费二千元,由核桃乡政府承担。鉴定费六千元,各半承担。

判决下达后舆论哗然。

律师朱石介在二审代理意见中说:“原审判决所依据的另一条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

很遗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合同法,总共只有47条,不知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立法权!?”

基建老板、陆建公司的李胜开也大吃一惊,不由得喜上眉梢,逢人就吹嘘:“没想到我们只要30多万元,法院却判给60多万元。”

乡政府认为:钱是山区人民的血汗钱,不是黄烧纸。一审判决显然失去公平,不能接受。

90年代陆良县

1995年9月12日,核桃村乡政府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呈交了上诉书。

1995年12月20日,乡政府接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面对严酷的判决,乡政府领导深感压力沉重,嘴里好似灌进了酸、甜、苦、辣、成五味,真说不出是啥滋味!

但冷静地思考片刻,觉得不对,面对我们提供的这么多证据、证人,中院、高院审判长竟然熟视无睹,置之不理,错误判决,其中肯定有问题。

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为了山区人民的血汗钱不被诈骗犯“依法”侵吞,只有勇敢地与腐败、邪恶势力抗争。

申诉

乡政府主要领导跑曲靖、进昆明,递申诉、讲情况,申诉书写了一次又一次,大门进了一道又一道,情况讲了一遍又一遍,但障碍出现一个又一个。

在申诉期间,有一种说法:“你们要知道这是终审判决,不可能随便改动。要注意维护法院的形象,维护法律的尊严。”

乡人大主席陈云生说:“我们知道终审判决不可能随便改动,问题在于这是一个错案,维护错案才有损法院的形象,才玷污法律的尊严。”

“我们要求纠正错案,正是维护法院的形象,维护法律的尊严。”

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深深感到:这个案子里的原告和法院里的个别人为了金钱的追求,以权谋私,为钱谋私,贪赃枉法。

更可恨的是,他们在做违法违纪行为时,还给自己披上一件法律的外衣,不顾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满足个人膨胀的私欲。

如今要撕下这件已经“合法化”的法律外衣,障碍重重,谈何容易!

省高院终审判决下达生效以来,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1996年2月7日和11月12日两次共冻结乡政府资金34万元。

其中4万元已强行划拨到中院帐户,使全乡272名干部、职工、教师两个月未发工资。“普九”扶贫等专款无法划拨。

后经多次向地委领导、地区人大工委领导汇报,才解冻15万元。

位于陆良县境内的响水警工程是省批准立项,省、地、县配套建设的用于解决老游击区、贫困乡人畜饮水问题为主要目的的以工代赈项目。

县农行发放的由省水利厅贴息的150万元贷款,一期工程只使用了50万元。

由于中院突然赶到提出冻结并划拨68万元到中院帐户,导致农行收回100万元贷款,因资金延误工程期致使二期工程成为泡影。

面对这样的强制执行和群情激奋的乡亲,乡政府决心加大申诉力度。

1996年3月17日至19日,陆良县“两会”召开,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分别为此提出了议案,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

陆良县人大会议(图文无关)

人大、政协出面干预

1996年4月23日,为了弄清问题,陆良县人大、政协领导邀请了曲靖地区中院副院长唐剑、审判长高云、执行庭庭长毛秋海到陆良县政府办公室听取汇报。

在汇报中,人大、政协领导提出对此案的一些重要情节的看法,建议中院慎重对待,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1996年5月2日,县政协主席赵培建赴曲靖中院寻问研究结果。中院答复:“经研究,维持原判不变。有意见去找省高院。”

在这段时间里,乡政府无法支付最基本的办公费。赵培建知道后说:“县政府财力也有限,但为了申张正义,为民作主,维护法律尊严,财力有限也得支持你们。”

于是乡政府去告状的吃住问题、车子用油问题,县政协都给予支持。

这一枉法判决也引起了曲靖地区人大、政协的关注,曲靖地区人大工委主任、党组书记张朝林决定会同地区政协彻查此案。

1997年2月17日,人大、政协派出人员,与曲靖地区检察分院组成专案组,对此案进行调查,查清了该案真相,建议由检察机关传讯李胜开、钱普生。

在检察机关面前,李胜开如实交待了篡改合同的经过及“借”一万给钱普生,让钱作伪证的经过。

李胜开同时交待了两个令人震怒不已的事实:

1.曲靖地区中院的判决结果出来后,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杨光虎以借款的名义,向陆建公司强要2万元好处费,并逼迫李胜开撕掉借条丢在烟灰缸里,以毁灭罪证的事实。

2.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刚受理这桩案件时,陆建公司先后给主审此案的高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张亦送了5万元人民币,张亦笑纳了这笔钱。

钱普生和杨光虎、张亦也在事实面前,分别承认了自己作伪证和贪赃枉法的前因后果。

公正的终审判决

1997年初,云南省人代会在昆明召开。张朝林主任又把此案专门作了汇报,引起了省人大重视。

1997年4月11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尹俊亲自率领调查组奔赴龙海山区核桃村乡政府对本案进行调查。

1997年5月2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曲靖分院向乡政府提出建议书:

……受我院委托,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对该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经鉴定,综合办公楼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更改设计,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工程结构带有严重的质量隐患,属不合格工程。

1997年8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判,并判令陆良建筑公司六处退还核桃乡政府已支付的工程款37177元。

判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6000元,文检鉴定费1800元,由陆建公司六处负担。

此案的公正判决为乡政府挽回经济损失65.79万。

1997年9月28日,云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决议:

1.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张亦在二审审理核桃村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贪赃枉法,收受当事人贿赂。

又私改合议庭的判决意见,完全维持了一审的错误判决;在承办其他几个案件中,多次受贿,数额巨大,滥用职权,严重触犯了刑律。

2. 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杨光虎,在一审、二审审理核桃村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向当事人借款,为当事人疏通关系。

带领当事人找张亦说情,要求二审维持原判,严重违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纪律和法官的职业道德。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邱创教的提请,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

决定撤销张亦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决定撤销杨光虎的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1997年11月3日,陆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对犯行贿罪的李胜开、犯玩忽职守罪和伪证罪的钱普生进行公开审判,判处李胜开有期徒刑5年,钱普生有期徒刑3年。

1998年1月6日,曲靖地区中级人民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判处张亦有期徒刑12年,杨光虎有期徒刑8年。

本案至此,终于水落石出。

笔者感慨:这是一起因建筑承包工程纠纷揭出司法腐败的案件。本案所有问题的起因,是建筑承包工程合同的草率签订。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至少在二个方面违背了合同签订的法律要求。

首先,合同签订者应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加盖双方的公章。在乡政府一方,是完整的,有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割乡长的签字,有乡政府的公章;

在建筑方,一位施工员承办签壬丁合同事项,既无委托书,又无公章。这就为日后篡改合同留下了隐愚。

其次,合同书应该是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但在本案中,交给法庭的合同书只有一份被篡改后的合同,乡政府不持有原合同的原件。

正由于如此,乡政府在日后旷日持久的诉讼中一直处于袂动挨打的局面,为此付出了昂贵的代价。

再谈谈法院,一审法院有偏袒当事人的错误。法院的地位和角色应该是一位中立的评断人,是一位公平的裁判者,它应该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但是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违背了法律审判机关的宗旨,将司法权扩展列不应该有的范畴。

一审审判员杨光虎的腐败,其一是向当事人借款,为当事人疏通关系,影响二审的判定。这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

其二,向当事张借一万元,并强使“出借人撕掉借条”丢在烟灰缸里,以毁灭罪证。这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二审审判员的腐败在于在审理过程中,贪赃枉法,收受当事人贿赂,私改合议庭的判决意见。在其他案件中,多次受贿,数额巨大,滥用职权。

事实证明,只有不断强化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尽快地发现和有效地制止法官队伍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治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