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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女孩私入邻居家坠井致残,家属索赔35万,法院判决维护公道

2022-01-06 17:00:02

因自家15岁的女儿萌萌(化名)闯入邻居家的院子找球,后不慎坠井致残,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萌萌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邻居陈某的两个子女赔偿35万余元。

萌萌家属的逻辑很简单,认为事情发生在陈某家,虽然陈某已经离世,但陈某的两个子女还在世,因此应该担责,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陈某的子女又是否要担责?

 

首先,萌萌已经15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初中生,其心智发展程度对道德及风险的认知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萌萌未经许可擅自闯入邻居家的院子,而该处院子是属于房主私人的,一般会被视为住宅的一部分,并不是公共区域,所以萌萌私入别人家的院子,不仅有违道德,还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行为。

其次,由于陈某的两个子女都前往了城市定居,自陈某离世后该处屋子就再没有人住过,荒废许久,所以萌萌的行为还达不到私闯民宅的标准。私闯民宅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住宅主人意愿强行侵入。

不过据陈某的两个子女反映,两家人之间本来是有一堵墙隔着,是因为萌萌的父母改建了房屋,把墙推倒了,便出现了一条可以通行的夹缝墙。如果没有这条夹缝墙,即使萌萌发现自己的球从窗户跌入了邻居家的院子,也没有一条夹缝墙方便通行,进入邻居陈某家的院子,更不可能出现踩到井盖而导致侧翻掉入枯井,因此受伤。

陈某的两个子女还认为该处房屋的主人是陈某,陈某去世以后,子女并没有在此处房屋居住过,也就没有管理的义务。


 

不过从法定继承出发,该处房子是陈某的遗产,陈某在世时并没有做任何处理,其离世后,由还在世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子女继承,那么作为房屋继承人的陈某的两个子女有安全管理的义务。

法院认为,陈某的子女对院子并没有封闭,也没有及时排除井盖的安全隐患,从而导致萌萌擅自闯入院子踩到了具有危险的井盖,双方都存在过错,萌萌不应该私入邻居家的院子,陈某的子女应当管理好院子,排除危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还有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萌萌对自身安全有安全注意义务,明知该处房屋无人居住许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却忽视了危险,在捡球的过程中踩在了井盖上,导致侧翻而掉入了枯井中受伤,对其自身损害的结果存在重大过错。

另外,萌萌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让萌萌私入了邻居家的院子,并且发生了危险,依法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湖北法院作出判决,陈某的两个子女共承担10%的责任,赔偿萌萌各项损失36252元。

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对受伤的萌萌还是同情的。

随着城市的发展,很多人都选择了前往城市发展,于是便出现了不少荒废的老屋,自老一辈人离世后,就没有人在里面居住,老人的子女也不再返回老家,这也导致有些人会擅自传入这处无人居住的老屋,如果发生危险,就让老人的子女赔偿,显然是不太可能的。

本案中,让陈某的两个子女承担全部的责任,不管是从情理上还是法律上,都是非常牵强的,本案是依据子女是房屋的继承人,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如果不想让他人进入院子就对院子进行封闭,所以法院让陈某的两个子女承担了10%的责任。


 

而萌萌及其家属承担90%的责任,也是无可厚非的,萌萌的年龄已经不小,对事情有判断能力,但却忽视了危险的存在,也让自己落得了个擅自闯入邻居家的院子的名声,家属则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一方面没有告知女儿不可私自闯入邻居家,一方面也没有监督女儿的行为,确保被监护人的安全。

因此萌萌的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萌萌家属的上诉,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部分人可能觉得事情是发生在这处地方,那么这处地方的负责人就应当承担起全部的责任,秉持着“谁伤谁有理”的想法索要赔偿,但法律并不会和稀泥,要从案件的具体过程分析,责任人如果存在过错,其过错并不能被忽视,而伤者在事件中所存在的过错,也不会被省略不计,甚至还要因此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