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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5岁女孩吃香蕉噎死,父母向赠蕉女子索赔73万!法院判了

2023-06-23 17:16:32

【案件事实】

这个不幸的事件发生于2015年1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曾与小覃两家人在某村落租地种菜为生。

当地村民苏大姐与小覃一家相识,一日见小覃在菜地里玩耍,将刚从芭蕉树上收割下来的芭蕉(当地人称“大蕉”)给了小覃一挂。小覃不好意思接,跑去问爸妈能不能收,覃某夫妇表示同意,小覃便收下了。


下午,小曾找到菜地里的小覃,俩人一起做游戏。小覃将上午苏大姐给的芭蕉分享给小曾一根。小曾开心的接下,剥开吃了起来。

谁曾想,这一根芭蕉竟要了小曾的命。

根据覃某夫妇的回忆,当时菜地里传来惨叫声。覃某夫妻俩忙前去看发生了什么事。只见小曾倒地不起、口吐白沫,腿压在自家孩子小覃的身上。小覃起不来,被这场景吓坏了。

随之赶来的是小曾的爷爷,看到这状况以为小曾是吃芭蕉中毒。忙拨打了110及120电话,连同几个老乡将小曾送往最近的卫生站。



村卫生站医生与随后赶来的120急救医生对小曾展开抢救,从小曾的喉咙里挖出一块直径5cm的带血的芭蕉块。不幸的是小曾经抢救无效,被医生宣告死亡,死亡原因是吸入异物窒息。

悲痛交加的小曾父母不愿意接受这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事实,认为送给小覃芭蕉的苏大姐与递给小曾香蕉吃的小覃,对小曾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苏大姐与小覃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共同赔偿小曾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赔偿等费用合计共73.8万元。

法院认为

首先,苏大姐给小覃芭蕉只是出于好心,芭蕉无毒无害,符合安全食用的要求;

苏大姐给小覃芭蕉是经过了小覃父母的同意的。

因此苏大姐在小曾死亡的事件中没有过错,送芭蕉的行为与小曾死亡的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小覃5岁,并已就读幼儿园。按小覃的认知来看,同龄人小曾是可以独立进食芭蕉的,不需要大人的看管。

更何况事件发生当时,小覃的父母亲及时赶到对小曾进行救治。因此,小覃及其父母主观上没有侵害小曾的故意或过失,在该事件中没有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苏大姐与小覃的父母对小曾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本案中,小曾的父母认为苏大姐及小覃父母存在对小曾的侵权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而言,认定某行为属于侵权,要包含“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行为人主观上要具有过错”这四项要件。其中过错包含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


苏大姐将一挂芭蕉分享给小覃,是邻里之间的善意行为;小覃将芭蕉分享给玩伴,是孩子之间的情谊行为。虽该行为与小曾的死亡存在事实上的联系,但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来看,其行为都不可归责。

试问,如果与他人分享一根芭蕉这样的行为都要被法律进行规制,是否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失去了相当大的自由呢?

结语

小曾在进食芭蕉的过程中,着急吞咽,导致气管被卡,窒息死亡,这是不幸的意外事件。小曾父母失去爱女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对待这个事件也需要理智。


如果法院判决小曾的父母胜诉,那么再遇到此类事件,我们就要人人自危了,谁也不知道自己会不会是下一个倒霉蛋。

司法的核心价值在于正义,不是“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