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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后“清理三种人”!

2019-11-28 04:01:14

文革后“清理三种人”!




文革后的“清理三种人”,例来不被看做是一场运动。但就其涉及面之广,打击人数之众,手段之残酷,是古今罕有的。在那黑云压城城欲摧,风雨如盘的岁月里,遍地都是私设的牢笼、牢狱,私设的公堂。某些领导人和专案人员,有恃无恐,无视党纪国法,想怎幺整人就怎幺整人,致使逼供信、打人、打人致死的事件连连发生,反攻倒算开始了。“清理三种人”是建国以来手段最残暴、迫害人最多、时间最长,可创世界之最!


由于官方史,从来对这段历史讳莫如深。因此,有关细节,一般草民是无法得到详细,精准的数据。但是正因为他涉及面很广,就无法完全的被掩盖。长期以来,有关学者,经过不懈努力,还是收集到一些证据。本文根据惯例,隐去主要敏感人物。相信大家都能知道,这一切是谁“设计”的。提到名字的都是马前卒子。


胡耀邦在1978年三中全会后任中纪委第三书记,由于第一书记陈云和第二书记邓颖超年迈多病,由胡耀邦主持中纪委工作。


1981年11月21日,胡耀邦在全国第五次“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上说:“刚粉碎‘四人帮’不久,揭呀、批呀、查呀,兵荒马乱,不可能不出一些问题。在当时的条件下,‘左’的影响还相当严重,就是那幺一种思想状况。组织上,什幺这一派、那一派,问题很多。……。”


“陈云同志关于‘两案’审理工作有个批件,应该成为‘两案’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全党的认识也要在这个总的指导思想上统一起来。”


陈云的批件:“一九六六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场内乱。……这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政治斗争。在这场政治斗争中被若干个阴谋野心家所利用了,因而在这场斗争中有很多干部、党员、非党人士受到了伤害。……因此,除了对于若干阴谋野心家必须另外处理以外,对于其它有牵连的人,必须以政治斗争的办法来处理。”(参见上海市委《宣传通讯》1982年第5期)。


文革后,在国家刚刚颁布正式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 提出所谓“三种人”,可以不通过任何法定程序,来刑罚成千上万的党内外一大批干部和群众,剥夺他们的公民权,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清查“三种人”运动一开始,还只是党内整党运动的一部分,但是很快就发展成了一个波及全国的政治运动。


1983年4月23日,中央向全国颁发了一个《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院校学生造反组织重要头头记录在案工作的意见》。文革的发端是大学,反攻倒算的清理三种人,也是从大学开始的。他们要清理和打击的就是那些“工农兵大学生”。


文件中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院校学生中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和有严重问题的人,应由原所在院校认真负责地将经过调查核实的材料,通知这些人现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今后,凡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在校学生中选拔领导干部和选派出国人员,用人单位都必须主动与这些同志原所在院校联系,取得他们在校期间的表现材料。高等院校党组织应积极协助”。


换句话说,这些被“黑材料”记录在案的年轻人成了新的“黑五类”,起码丧失了“被选拔”和“出国”两项重要的公民权。


从中央文件定义的“三种人”来看,除了“打砸抢分子”尚可能依法追究实实在在的刑事责任外,所谓“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和“帮派思想严重”都没有触犯刑律:前者不符合起码的历史常识;后者以思想定罪,必然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而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即便对“打砸抢分子”的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这里也有一个追诉的法律“时效性”的界限。除了合法性之外,清查“三种人”的政治运动,还缺乏公平性和公信力。如果是清查“打砸抢分子”,那幺无论他们在“文革”中属于哪一个派别,无论他们的现在的身份和家庭背景如何,都应当一视同仁地清查处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实际上这一运动,只是针对曾经造过他们反的造反派群众而来。是明目张胆的报复。


在1966年,北京由高干子女组成的“首都红卫兵西城纠察队”可谓无恶不作,血债累累。在清查“三种人”运动中,北京不少市民上诉中央,要求清查已经入党并任要职的孔丹等人。不料,陈云立刻在上诉书上批示:“孔丹等人是我们自己的子弟,是我们将来可靠的接班人,他们不应当是清查对象。”由此,这批高干子弟被包庇了下来。某某人又指出:“老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说了违心的话,做了违心的事,不能叫‘三种人’。”(参见《邓小平同志关于如何划分和清理“三种人”的谈话》)


换句话说,有的老干部,比如南京军区的许世友,广西的韦国清,在“文革”中迫害无辜,指挥逼供,操纵武斗,打人致残、致死,都没有关系,只要用一句“说了违心的话,做了违心的事”便一点事也没有了。用这样截然不同的标准来清查“打砸抢”,会有公正可言吗?请看几个不争的事实。


例如:广西省委第一书记韦国清便是典型的例子。韦国清在“文革”中,直接指挥军队和他操纵的保守派组织“联指”,开枪屠杀群众。其中,既有反对他的“4.22”造反派,又有从不卷入两派斗争的“黑五类”。“文革”后,数十万群众和受害者家属上书中央,要求清查这一广西最大的“三种人”。但是,因为韦国清和某某人私交甚笃,非但被包庇下来,还一路官至政治局委员和人大副委员长。


另据《金华县人民法院志》载,1977-1979年,原金华县判反革命罪202人;原金华地区判反革命罪662人(据《金华市人民法院志》),校址在金华的浙江师范大学也判了7个“反革命罪”。金华地、县有190余党员干部被迫害至死,并有4人被判处了死刑。就在铁瑛眼皮底下的杭州市,一个不到2000人的杭州机床厂,就有3人被逼致死,1人被逼疯,3人被判刑,一夜之间关押了38人;另一家仅有300人的杭州人民印刷厂被捕3人中一人被迫害致死,两人被判重刑,还有16人被无辜关入土牢。


与此同时,浙江大地立即掀起了一股全面砍杀先进典型人物的恶流:劳动模范应四官(浙江省委委员、宁海县委书记)曾多次受到周总理的接见和鼓励, 仅仅因为他在省“三全会”上对铁瑛任舟山地区革委会主任期间镇压群众一事提出批评,铁瑛却对此怀恨在心,直接指使该县委副书记刘汉儒将他关押批斗。仅在宁波地区各县各单位轮回批斗就达298次之多。并被定为资产阶级帮派骨干分子,开除党籍、撤消党内外一切职务,实行监督劳动。还株连了下面一大批干部和群众。甚至连当年报道他“劳动好工作也好”的新闻记者都不放过,使他蒙受了“不揭发”的莫须有罪名,将他置于死地而不择手段。


被周总理誉为“泰山压顶不弯腰”的桐庐县印渚公社南堡大队,被突发的特大洪水冲毁,全村只剩下一棵苦楝树。罗马尼亚也因洪灾,提出要我国支持,周总理向他们介绍我国浙江有一个南堡大队,以“泰山压顶不弯”的精神,自力更生战胜洪灾的事迹鼓励他们。《人民日报》头版头条以《泰山压顶不弯腰》为题大力表彰南堡大队党支部书记,在与山洪作斗争中舍己为人,不惜牺牲自家十几条生命而一心为公的好支书李金荣。在揭批查中被铁瑛等人打成帮派骨干而遭逮捕判刑。


为响应党中央“让哲学变为群众手中的尖锐武器”的号召,曾受到中央多次肯定和表扬的农民学哲学的带头人,江山县新塘边公社勤俭大队原党支部书记姜汝旺,被作为“四人帮”的帮派骨干遭关押批斗,最后以所谓写“黑文章”、作“黑报告”的罪名打成“现行反革命”,判刑五年。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在全省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比8964受害者更多更惨的大有人在!  这些中华民族的大公无私的优秀儿女都被同一类刽子手所害。区别的是8964受害者中的部分人得到了外国的帮助,  还成为了"民主人士"。而文革中的尤其是工农出身的红卫兵造反派都己成为冤魂,  不但如此,  他们中的很多人所谓“三种人”都是普通民众,他们即使在掌握权力的时候,大部分人都洁身自好。他们坚持群众路线,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抓革命促生产。他们为集体经济效力,掘了官僚阶级的坟墓。


他们不是祸根,没有成为改革开放的绊脚石。掠夺国家资财不是他们干的,贪污腐化没有他们的份。他们一没权,二没钱。很多人因是三种人而贫困潦倒,政治上受歧视,生活上没待遇。清查“三种人”是与平反冤假错案同时进行的,清查的大部分属于平民阶层,而平反的几乎都是老干部或文化精英。一面高喊平反冤假错案,一面制造大量的冤假错案,这就是改革开放后当时的政治逻辑。


显然,当年清查“三种人”是为当时的政治服务,只是人事上的考量和情绪上的泄愤。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只是融入了当时的时代或环境,没有犯罪的现行,并非是十恶不赦之徒。但在文革后的几十年里,对所谓文革“三种人”在意识形态上批判,在人格上侮辱,在行为上造谣抹黑一直没有断过。电影、电视、文化作品、回忆录等几乎都是声嘶力竭的控诉和漫骂攻击。给社会造成一种造反派是魔鬼,“三种人”都是匪徒的反面印象。


文革中的人都属于不同的组织派别,可以说都有帮派思想。虽然每个帮派都有头头和政治倾向,却无法分清谁轻谁重。


打砸抢分子存在政治概念和刑事概念之分。文革中的打砸抢是一种政治符号,打的是资产阶级反动派,砸的是封建文化,抢的是无产阶级政权。对于具体的行为和后果时行刑纠符合法律原则,作为政治符号则不违法。显然,这三条罪名是属于思想问题而非法律范畴,是不合法的政治整肃。


就像任何社会都有善者和恶者一样,文化大革命中确实有人做坏事,甚至有恶行。但是,用“三种人”来定义或刑罚显然有违法治精神,其中的挟私报复应当予以鞭挞。


清查“三种人”是走资派还在走?是官僚阶层对平民百姓起来造反的一次集中整肃和剿杀?还是稳定政治局面,对曾经的犯罪进行法律追溯?这种秋后算帐有多少属于罪有应得?有多少是挟私报复?都是值得细化解析的历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