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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枪型钥匙扣”案一审宣判 3人获刑12人免于处罚

2021-07-06 09:36:24

原标题:专家解读:“枪型钥匙扣”案一审宣判 3人获刑12人免于处罚


央广网北京6月4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管昕)6月4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枪形钥匙扣”案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共有15名被告,其中3人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其余12人免于刑事处罚,多名被告当庭表示上诉。

这一案件的基本案情为:2012年,厦门人李某龙通过网络,从国外购买了一把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并委托他人进行仿制、售卖。2018年7月,李某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此前,该案因枪支鉴定标准存在争议,引发关注。

根据刑事判决书,15名被告中,包括李某龙在内的3名犯罪嫌疑人被法院认定为主犯。3名主犯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人有期徒刑3年半,1人有期徒刑3年。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龙、许某华、梁某系主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 买卖、邮寄78支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情节严重,鉴于其所制造、买卖、邮寄枪支仅供装饰,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另外12名被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均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此前,主犯李某龙妻子陈女士接受总台央广记者采访时称,他们销售的是迷你枪形钥匙扣,钥匙扣长4厘米,约为中指的一半,主要用于收藏,售价几百元不等,此前从未发生过伤人事件。李某龙的代理律师杨卫华也表示,本案当中涉及的枪型全长只有四厘米,子弹不到两毫米,能不能被称之为枪,能否机械地适应1.8(枪口比动能)的标准,这一点值得讨论。

杨卫华说:“我的当事人当庭表示要上诉,我们认为上诉是有道理的。因为涉案物品尺寸太小了,这个案子无论从枪标来说,还是从口径的角度,应该把涉案物品认定为玩具,而不是认定为枪。”


枪形钥匙扣(图片来自当事人家属)

近年来,我国采用“测定枪口比动能法”,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相较此前采用的“射击干燥松木板法”,有近10倍的降幅。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表示,这一标准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争议根源,认为应该根据实际的致伤力大小、是否存在主客观故意等因素来具体判断。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吕博雄律师表示:“涉枪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不应机械适用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应结合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杜绝机械司法。”

代理过十多起涉枪类案件的乔烽律师事务所主任乔烽认为,评价此案的关键在于李某龙销售的这类枪形钥匙扣是否具有足以致人死伤的危害性。但在实践当中,侦查机关鉴定枪支的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乔烽说:“根据公开的判决及内容,我认为法院在证据采信以及是否具备鉴定资格等两个方面存在依据问题,即刑事判决结果必须具备唯一性和排它性的刑事诉讼规则的核心问题,也是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问题。”

枪支鉴定是本案的一大焦点问题。乔烽律师表示,本案判决书中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公安部颁发的资格证书,这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10月实施)相冲突。该决定在第三条明确,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由国家司法部门登记管理,后改为备案制。但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司法部的资格或者备案,其鉴定结果不能做为刑事审判的依据。

涉枪类案件,如何少一些争议?杨卫华律师建议:“这类案子要杜绝的话,一是公安机关确实要综合衡量,考虑怎么来形成一个科学的枪支认定标准。第二,在社会的生产和流通类的环节,建立分类管理体系,或者是强制标识制度,现在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