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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女子,被女子反骑致肾脏破裂,女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2-05-24 17:00:00

我们都是从孩子那会儿长大的,小孩子天性自由,调皮捣蛋在所难免,哪一个孩子没有被父母撵过呢?孩子犯错,该怎么处罚,大部分家长在第一次并不会打孩子,而是动之以情地讲道理,只有下次再犯或者屡教不改,才会动手打。

犯错和犯罪的道理是一样的,喧嚣的闹市有一个小偷被抓住了,能否对他动用私行,打到他吐血身亡呢?大部分网友会说:不就是偷个东西吗,至于要他的命吗?是的,过错和惩罚应当适应,不能小错大罚,也不能大错小罚,同时任何人都要保障别人合法权益,即使这个人是罪犯。


2017年,河北省保定市发生了一件让人瞠目结舌的案件。吴某是一个老单身汉,当时已经31岁了,才90斤,因为家庭贫困,谈的几个朋友都吹了,即使前女友对他非常满意,虽然丈母娘只提出20万的彩礼,但是出不起就等于娶不起。钱真的太重要了,没它真的不行,娶媳妇没彩礼那万万不能的。

吴某是一名保安,工作之余喜欢跑步,尤其是喜欢跑五公里,跑完以后大汗淋漓,再去洗一个热水澡,那感觉就是一个字“爽”!但是,这段时间天气并不太好,已经下雨半个月了。案发当天晚上9点半,正好天气转晴,吴某穿好运动服开始在附近的德明公园跑步。


这个时间点,公园里的人并不多,灯光有些昏暗,吴某跑到公园深处发现了一个长发飘飘的女子,从她的背影看,吴某认为这就是一个美女。而一路跑来,空气里有女子散发的特有的薰衣草味的香水味。吴某打探了一下四周,并未发现任何人。

盯着女子看了十几秒,吴某突然冲过去从背后抱住女子,将女子强行拖进草地中,这里路灯照不到。吴某强行脱掉女子的衣服,与女子发生关系。女子一开始有些害怕,她虽然强烈反抗,但是依然被吴某死死按在地上。


几分钟后,女子不再反抗,她开始就坡下驴,不断迎合吴某。后来,女子干脆直接翻身坐在了吴某身上,女子的做法让吴某非常享受。但是,吴某突然一声惨叫,将女子推了出去,他感受到肾部剧烈疼痛。女子见状赶紧穿好衣服,离开了公园。

吴某因走不动,赶紧拨打120电话,经过医生确定,吴某被重物击碎左肾被依法鉴定为重伤二级。医疗费很贵,吴某家庭出不起,他无奈报警并要求女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女子王某被找到后,人不可貌相,她身材丰腴,158厘米的身高,体重也是158斤,至于那天背影看起来像美女,都是因为女子太会穿衣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吴某以暴力的方式,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虽然王某后期身体已经同意与他发生关系,但是那也是事后同意,吴某已经侵犯了王某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吴某构成QJ罪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王某的体重达158公斤,其自动翻身坐在吴某身上,应该能够预料到自己的体重可能会造成吴某受伤的结果,也就是 说王某对吴某的受伤具有过失,其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应当赔钱给吴某治病。


但是也有人认为王某构成正当防卫,吴某正在实施QJ行为,从法理上讲,王某确实可以实施无限防卫,即使造成吴某死亡都不负刑事责任,何况吴某只是重伤二级呢?可是,从王某的供述中,其已经承认后期已经自愿与王某发生关系,其并不具备防卫的意图,另外翻身坐在上面的行为也并非正当防卫的行为。

吴某真是不讲武德,因为犯罪受伤还有脸面报警。吴某犯罪,法律可以惩罚他,而王某作为被害人,她没有权利来惩罚吴某。王某在本案中确实存在过错,请问你翻身的那一刻到底是怎么想的,也许是没人追求的自卑吗?胖是胖了一点,平时加强运动,辅助健康饮食,减肥后也不会愁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