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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男人以恋爱自由的旗号同居偷情 女学生被糊弄得无怨无悔

2020-10-14 16:50:04



五四运动后,恋爱自由变成了新兴青年的口头禅,在爱情达到沸点时,必然要求“灵肉合一”。在自由的旗号下,恋爱自由被解析成性自由,男女冲破原有的道德桎梏。这种对于自由两性关系的追求,最大的障碍就是婚姻制度。因而有人提出建立新的男女关系模式、就要打破旧有的婚姻模式。


《妇女杂志》在 1922年对于结婚仪式的讨论文章中,就有人提出:既经自由恋爱了,就可以住在一块儿,组织小家庭,用不着行那订婚和结婚的仪式,去请那亲戚和朋友们,来喝酒吃菜,这是一点没价值的举动;所以结婚一件事,简直可以打消。人生可以没有结婚的一日,而不可以不经过恋爱时期,换一句话,恋爱了就是结婚了;爱是实际的结合,结婚是形式的结合;我们有了实际的结合,还要这形式的结合做什么?

在当时支持取消结婚仪式的有一部分人则是通过否定结婚仪式进而否定婚姻制度,将婚姻制度仪式化,削弱婚姻制度的道德高点,为性的自由寻找借口。以爱情之名达到满足自身欲望的目的。


当然这其中质疑婚姻姻制度的基本上都是男性。男性在控制话语权的情况下,制造有利于自己的舆论环境,女性被灌输而“催眠”式的接受男性观点。而当时的舆论则把这种想法装饰成悲情式的浪漫主义,吸引着感情敏感又初涉社会的女性。

30 年代由于社会经济的衰退、局势的动荡,使很多男女弃繁就简,选择同居生活。同居生活虽然比婚姻的缔结来得简单,但是所遇到的问题和夫妻之间没有不同。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甚至比婚姻更冒险。当时的杂志就曾刊登过很多具体事例,提醒对同居生活心存幻想的女性不要“肤浅的感情冲动”,贸然以身相许。即使是已经订婚的未婚夫妻也不要轻易同居,免得“引起许多无谓的风波”。对于那些后悔同居的女子,更是直白的指出“你既不报情人制的理想,为什么和某君未经正式结婚而便同居呢?这是你自己错处,又怪谁来?”


在当时社会还存在很多的婚外同居,也就是偷情和养外宅,在社会名人中最为普遍。如叶浅予和梁白波,他们因志趣相投而在一起生活,但是这种同居生活并不浪漫。在叶浅予的回忆录中就写到:“我和白波的同居生活就如同逃犯那样,事实处在颠沛流离之中,而罗彩云(叶浅予原配妻子)则如缉私的巡警,随时可以追踪袭击。……白波如惊弓之鸟,表示要结束这种耻辱的浪漫主义生活。”可见婚外同居者虽多,但也要面对来自家庭和社会的重重阻力。

1937年报刊曾报道了济育英中学教员李清溪和同乡女生尹若贵同居的案件,这例师生同居案的女主角在庭审后对记者“神色颇为激昂”,她说:“我对李始终谅解,结婚前我即已知他有妻子,为了爱只得牺牲一切,与他结婚。彼既陷于囹圄,倘讼事解决,清溪得能恢复自由,我乃将与之续度同居生活。否则我将永抱独身主义,誓不另嫁他人,或则漂泊四方,了此终身。”文中记述道:“谈至此,尹不胜情,泫然泣下。”对自己被视为“丑闻”的感情如此决绝坚定,这或许是那个时代女学生对爱情态度的缩影。


甚至有女子写信到报社去诉说自己爱上了一个有妇之夫,但对方的妻子不愿意离婚,男方现在决意要和她同居。她担心被人议论,但另一方面又觉得“恋爱是神圣的,法律不过是人造的魔网,只要自己问心无愧就行……似乎不能随便从事”

编辑则回复道:“你热恋着的他和他的妻子同样是就礼教压迫下的牺牲者,假使他不愿屈服,早就该像你那样「誓死反对」;可是现在因为爱上你的原故,乃要和妻子离异,这不是为了一己的自由而陷妻子于更残酷的牺牲吗?他的妻既是一个旧式女子,对于「从一而终」的信条定是恪守不背的,给她提出离婚,不啻向她宣布死刑,你愿意眼看她无辜地死去,建立你们的欢乐吗?

况且他是有了孩子的父亲,法律不容许他无条件离异;同时,你虽有自由身体,但妨害家庭的罪名,很有可能加在你的头上。恋爱是相对神圣的,法律是绝对无情的,如果法律给某方以制裁,你们的恋爱生活仍会持续吗?虽然法律常不近人情,而合理的法律正待我们去争取。所谓恋爱超乎一切,不过是蠢家伙的幻想,严重的现实,才是真理的依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