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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原油亏百万?中学老师跳楼 投资者欲起诉中行

2020-04-27 03:01:41

一纸回应未能平息舆论,原油宝引发的风波仍在发酵。

4月25日上午,中国银行给投资者发来短信称,自4月20日市场出现异常表现后,该行持续与市场相关机构沟通交涉WTI5月合约结算事宜,未来进展将适时与投资者沟通,“在法律框架下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这些短信只是中国银行昨晚公告的另一个版本。4月24日白天,有多个地区的投资者聚集前往当地的中行营业厅,与银行工作人员当面交涉原油宝穿仓事宜,均未得到明确回复以及解决方案;

直到晚上十点,中行官网才发布了一份《关于原油宝产品的情况说明》,回应投资者称“将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

中国银行4月24日公告
从昨日至今,时代周报新媒体记者采访了多位在线上、线下与中国银行沟通交涉的投资者,发现他们对中行当前的回应并不满意。有投资者表示,中行借上征信施压催债,发布涉诉公告是“拖延时间加强施压”;也有人称,中行受到了投资者线上线下活动的压力,将之前的“全甩锅”变成了“半甩锅”。

在投资者自发组建的各个交流群里,更多的人在组织后续活动,包括抱团诉讼、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以及集合前往各地营业厅沟通等。对中行方面此前做出的强硬催债的举动,以及昨今两日表达的诉之法律的回应,他们选择继续施压对抗。

在原油宝投资者的多个交流群里,还流传着一组中学老师“玩原油期货亏几百万”在医院跳楼的视频。

经相关医院证实,昨日下午确实有人在该院跳楼,身份和跳楼原因尚未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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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户被迫集聚中行


4月24日下午两点半,数十名投资者来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的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门口,又陆续进入了该行工作人员安排的会议室,希望共同商讨原油宝穿仓事件的解决方案。

当时的气温只有十几度,天空还淅淅沥沥下着一场冷雨。时代周报新媒体记者在现场看到,尽管时间已经是4月底,不少投资者身上还穿着南方冬日的厚衣服。


原油宝穿仓后有投资者将中行账户资产全部转出
“最近一直都不怎么出门,没想到今天还聚众了。”老广州刘先生带着苦笑告诉记者,今天下午到中行省分行,是自疫情发生以来他第一次参加超过5个人的集体活动。

刘先生本来是不愿意在这里聚集的。但很无奈,在4月22日上午,他收到了中国银行原油宝穿仓的短信,“20万本金全部赔光不说,还莫名欠了几十万的债”。

在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刘先生以及大约20位投资者被带进一间会议室,每个人都带着口罩,中间隔开一个座位。该行一位负责人向投资者陆续宣读了中国银行总行4月22日晚间发布的《关于原油宝业务情况的说明》,期间不时有投资者穿插着提出问题。

刘先生在会议结束后与时代周报新媒体记者的通话中表示,这场会议并没有能够提出实际的解决方案,对投资者在会议上提出的问题,相关人员在宣读文件后仍然以文件中的措辞应答。

在再三询问之下,中行省分行给出的回应是记录投资者提出的问题,表示将会向上汇报并要求投资者等待回复。多位投资者发来的录音记录显示,在4月24日与投资者沟通时,中国银行在广东、四川、上海等地的分支机构,回应的策略均是记录问题、上报和让投资者等待回复。


中国银行微银行曾向“投资小白”推荐原油宝
直到晚上10点多和25日上午,中国银行总行才分别通过官网、短信回应投资者称,自4月20日市场出现异常表现后,该行持续与市场相关机构沟通交涉WTI5月合约结算事宜,未来进展将适时与投资者沟通,“在法律框架下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然而这些行为在投资者看来,却是中国银行总行还在观望,而不是针对原油宝穿仓事件拿出切实可靠的解决方案。

有人表示,中行借上征信施压催债,发布涉诉公告是“拖延时间加强施压”;也有人称,中行受到了投资者线上线下活动的压力,将之前的“全甩锅”变成了“半甩锅”。

对投资者来说,欠债、上征信和家庭破裂等多个方面的压力,让他们无法一直等待下去。在原油宝穿仓事件的追踪报道里,时代周报新媒体曾多次接触到投资者反馈的负面情绪,有多位投资者因为不能承受穿仓带来的亏损和巨额的债务,而表示出了离婚和轻生的想法。

今日上午,有2名投资者表示已经离婚。更有投资者在交流群里发出视频,称有人因为“玩原油期货亏了几百万在医院跳楼”。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

跳楼:谣言还是现实?

4月25日上午,由中国银行原油宝投资者组成的多个交流群传出一组“投资者跳楼”的视频。视频转发者描述,跳楼自杀者原本是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锦江中学的一名老师,因为“玩原油期货亏了几百万”,在带母亲住院时跳楼。

视频显示,一名身着黑衣男子躺倒在大楼下的通风井上部,多名身着黑色制服人员在一旁看护,附近停着一辆救护车,有医护人员正在下车前往现场查看伤情。


投资者转发的视频被证实确有其事
原油宝投资者交流群,玩原油期货亏损几百万,在医院跳楼自杀——由于集齐多个关联要素,这组跳楼视频牵动了很多投资者的情绪,不少投资者自然而然地将其与原油宝穿仓、投资者亏损及负债联系了起来,认为是中行方面的强硬表态酿成了恶果。

当然,也有部分投资者理性质疑:这组视频记录的是不是近期真实发生的事情,有没有可能是过往发生的事件?另外近期国际原油价格大跌,这位玩原油期货巨亏的跳楼者,有可能并不是原油宝的投资者。为了回答这两个问题,时代周报新媒体记者在25日下午致电视频相关医院,接线的相关人员确认,4月24日确实有人跳楼且已经身亡,不清楚此人身份及跳楼的真正原因。记者还联系到了该医院附近的一家商户,相关人员确认了昨日下午有人在医院内跳楼的信息,并表示“听说是投资亏损了很多钱”。同样在25日上午,当地的一家自媒体“莆田装修视界”发布了24日莆田某医院有人跳楼的相关信息,这则消息同样称死者是因为投资原油期货亏损而轻生。

至于跳楼死者的身份,是不是原油宝的投资者?由于周末休假的缘故,记者致电锦江中学等当地多方均未得到回应。不能排除死者不是原油宝投资者的可能。

来自福州地区的原油宝投资者李先生表示,他还未收到有投资者跳楼的消息,不能确认跳楼者是不是原油宝的投资者。

不过他同时也表示,近日自己也接触到多位表达出离婚、跳楼等想法的投资者,希望大家理性一些、不要做出极端行为。


4月21日凌晨WTI原油价格大跳水

25日上午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提出,原油宝产品的设计存在明显漏洞,该产品与国际原油期货价格挂钩,表现出了期货交易的高风险属性;然而在推销时,原油宝却又是以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形象示人,声称“投资小白”也可参与。


“R5级风险的产品当R3级卖,在前端就有问题。风控、结算和平仓等中后端也有漏洞,比如交易系统结算时间早于CME,实际结算价格却是从投资者无法操作移仓的时间段中得出。”这位律师表示,穿仓在期货交易中是重大的责任事故,因此投资者教育、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风险控制都是期货公司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而中国银行在部分环节中存在重大过错。

据他分析,既然中国银行方面已经提出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那么说明他们已经做好了败诉和承担损失的可能,


“对一家这么大的上市银行来说,这是最体面、也是最能给股东交待的一个结果”。

他认为目前形势正在明朗化,投资者“不必太过悲观”,应该积极、理性寻求各方面的帮助。

中行原油宝:有史以来最危险理财产品,像开了个不需要期货牌照的赌场



资料图(图片来源:文多 摄)
对于中国银行在此事中的一系列做法,以及投资者的遭遇,京师律师事务所证券和投资基金法律事务部主任刘盼盼对记者表示:如“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群内逾千人欲起诉中行

中行原油宝事件持续发酵,记者注意到,着手集体诉讼的中行“原油宝”维权人已经突破1000名,且不断有新的投资人咨询如何加入集体诉讼。

这一千余名中行原油宝维权人拟出的诉讼主张有三种:

1、合同无效追回所有本金;

2、4月20日22点停止交易,按此价格赔偿;

3、低于20%保证金,银行应强制平仓,按此赔偿。


图片来源:手机截图
记者从投资者手中获得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中,关于保证金方面是这样规定的:“甲方交易专户中保证金充足率下降至50%以下、强制平仓最低保证金比例以上时,甲方应按照乙方提示及时追加保证金”,“乙方可以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确定强制平仓最低保证金比例要求,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公告告知。目前强制平仓保证金最低比例要求为20%”。

而在4月22日,中国银行回应“强制平仓时”称:对于原油宝产品,市场价格不为负值时,多头头寸不会触发强制平仓。对于已确定进入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的,将按结算价为客户完成到期处理,不再盯市、强平。

但维权者主张,“低于20%保证金,银行应强制平仓”。

律师观点:卖方机构应履行适当性义务

之前曾有投资者对记者表示,在投资原油宝的时候,根本就不懂什么叫“期货”。对于中国银行的相关做法,以及投资者这次的经历,京师律师事务所证券和投资基金法律事务部主任刘盼盼对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刘盼盼表示: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该义务性质上属于《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如“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刘盼盼还提醒,投资者当前最重要的事,是收集遭受损失的证据,“若其认为银行存在相关的风控制度缺陷及违规移仓、换月交割操作,应当及时确定损失的数额,及时向相关的司法机构主张权利”。


图片来源:摄图网
所谓的适当性义务究竟是什么呢?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纪要”)正式发布。“纪要”第五部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进行了说明。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如“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中国银行此前回应:将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

4月24日晚间,中国银行再发声明,对“原油宝”产品情况进行说明。

中行表示:

自4月6日起,中行通过短信、电话、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多种渠道,向“原油宝”客户多次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特别是4月15日以后,每日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4月20日是“原油宝”美国原油产品当期结算日,约46%中行客户主动平仓离场, 约54%中行客户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既有做多客户,也有做空客户)。

针对“原油宝”产品挂钩WTI 5月合约负结算价格事宜,中行持续与市场相关机构沟通,就4月20日市场异常表现进行交涉。

中国银行对客户在疫情全球蔓延、原油市场剧烈波动情况下,投资“原油宝”产品遭受损失深感不安。我们一直在积极倾听大家心声和市场关切,全面审视产品设计、风险管控环节和流程,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与客户同舟共济,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合法利益。

以下为声明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