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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逮捕民主人士 美政界促执行《香港人权民主法》

2020-04-21 12: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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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者中也包括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

(德国之声中文网)香港警方周六对泛民政治人物及反对势力进行大规模搜捕。据香港多家媒体报道,目前被逮捕的包括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民主党资深党员李柱铭、前立法会议员区诺轩及梁国雄、社民连主席吴文远、民间人权阵线副主席陈皓桓、公民党吴霭仪等十余人。

香港《南华早报》引述消息来源指出,此次拘捕行动与去年8月18日、10月1日及10月20日的集会和游行有关。被捕者被分别送往多处的警局。8月18日的活动为反送中运动中首个"流水式"集会,10月1日及10月20日则是反送中大游行。在10月1日的游行中,警方以实弹镇压造成示威者中弹受伤,示威者与警方发生激烈对抗。

社会民主连线在脸书上写道,警察分别上门拘捕其主席黄浩铭、副主席梁国雄、秘书长吴文远等人,原因为组织8月18日及10月1日两次游行。区诺轩的脸书也证实,区诺轩被警方上门拘捕,罪名包括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相信与去年八月反送中示威活动有关。社民连、职工盟、公民党的脸书上也分别证实了有成员被捕的消息。

据《苹果日报》截至周六午后的统计,此次共有15人被捕。香港立场新闻引述公民党议员称,"政府趁立法会正在处理抗疫防疫基金、社会忙着抗议之际秋后算账,手段肮脏下流"。

此次的大规模拘捕行动是香港警方半月内第二次拘捕黎智英、李卓仁及民主党前主席杨森。香港媒体指出,2月28日警方曾以去年8月31日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为由,上门拘捕上述三人。黎智英等人去年曾积极参与反送中游行,三人各被控非法集结罪,黎智英还另被控一项刑事恐吓罪,案件将于5月审理。

去年香港特区政府的《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引爆长达半年以上的"反送中运动"。香港民主派人士几乎每周都举行示威游行,要求港府落实自由选举。抗议的矛头指向非自由选举产生的香港政府,以及中国共产党对香港日益加深的影响力。示威者提出了五项诉求,分别是撤回《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设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警察暴力、撤回暴动定性、撤回对被捕者的控罪、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辞职下台。自反送中运动爆发至今年年初,约有7000人被捕。一月新冠疫情爆发后,反送中运动变得较为冷却沉寂。

“深切担忧”

针对香港多位泛民主派人士被捕,“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表示,“这是对一国两制的另一个打击”,并称“北京的下一步难以预测,但港府官员似乎甘于为虎作伥,而非捍卫港人权利”。

香港民主运动领袖黄之锋周六在推特上批评:"当所有国家忙着对抗新冠病毒时,中国的独裁政府正缩紧对香港民主运动的钳制。我呼吁全球继续关注北京保证并支持香港。"

美国政府表示,对于这次逮捕事件“非常担忧”。国务卿蓬佩奥发推特称,“出自政治目的的执法违背了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平集会自由的普世价值”。

德国方面也发出批评声音。德国议会人权委员会主席延森(Gyde Jensen)称,“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的压力之下,香港警察趁国际聚焦对抗新冠疫情的机会,暗中在香港制造既成事实”。延森表示,这是对“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集会和言论自由的破坏,“我们绝不能就这样放之任之“。


李柱铭、黎智英等民主派人士被捕,香港政治风暴再起




图片版权EPAImage caption

李柱铭接受BBC访问时指,无论前路有多艰辛,他也不会放弃民主之路,形容放弃只会是死路,不放弃的话,中国可能有一天有民主。新冠肺炎疫情在香港出现缓和迹象之际,警方大规模抓捕民主派人士,让政治风暴再起。民主党前主席兼资深大律师李柱铭、壹传媒集团主席黎智英等15名民主派人士涉嫌去年参与或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集会昨天(4月18日)被捕,当日获得保释,等待下个月18日提堂(开庭)。

民主派形容此次行动是“政治打压”。事件也引发英美政府及国际人权组织关注,认为是北京进一步限制香港的言论集会自由的结果,会削弱“一国两制”。香港警方则回应称,是“依法办事”。

值得注意的是,被捕事件发生数日前,中央人民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发表讲话指出,须尽快制定及激活法律,“绝不能让香港成为国家安全风险口。” 此讲被解读成是要推动为《基本法》与国家安全相关的23条立法;中联办亦高调评论香港立法会内会事务,首次表明,中联办是中央在港设立的机构,不受《基本法》第22条有关“中央各部门不干预香港事务”的法例规管,引发争议。

民主派:“政治检控”4月18日,香港警方采取针对民主派人士的拘捕行动,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前主席杨森、何俊仁、工党李卓人、何秀兰、社民连梁国雄、吴文远、公民党执业大律师吴霭仪、前立法会议员区诺轩、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15人相继被捕。

自去年反修例运动爆发以来,香港警方曾经发起多次针对政治人物所作的拘捕行动,但此次是政界人士被捕最多的一次。警方表示,他们涉嫌在去年8月至10月,分别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部分人另外加控干犯(参与)公告未经批准的公众游行。

警方对这几场示威活动都发出反对通知书。被捕人士大部分承认或被媒体拍到他们有参与有关游行集会,但认为是警方反对通知书不合理,让市民失去集会自由。香港去年发生多场示威抗议活动,均触发警民间严重暴力冲突,警方称反对通知书就是要避免这样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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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警署外声援被捕民主派人士。多名被捕人士保释后接受香港媒体访问,社民连秘书长吴文远指这次是“政治检控”,发出白色恐怖的信息,警方多次拒绝发出不反对通知书,是逼人违法; 他担心疫情过后政治大清算更严厉。支联会主席李卓人表示,担心警方甚至会打压今年6月悼念“六四”的游行集会。

香港排名第一的资深大律师,81岁的李柱铭和72岁的大律师吴霭仪都是首次被落案检控,两人为民主派法律界重磅人物。

有“香港民主之父”之称的李柱铭离开警署时表示,自己终于成为被告,可以和年轻人同行,他并无后悔,并为自己“感到骄傲”。

李柱铭接受BBC访问时指,拘捕行动很可能是受北京的指令,中共政府想结束香港的民主运动,取走香港仅余不多的自由; 但他强调,无论前路有多艰辛,自己不会放弃民主之路,形容放弃只会是死路,不放弃的话,中国都可以有民主。

吴霭仪质疑警方《公安条例》是否合理、合法和合乎人权。她说,与其他人相比,自己被捕的经历没那么恐惧,但她感受到被捕人士需要律师帮助,会争取警署内设有法援的律师服务,她说,由首日执业开始,已明白维护法治是艰难的工作,不能够认为“法治已死”或危急就放弃,反而越恶劣时越需要法律,坚持继续争取人权和自由。

她离开警署时手执一本《中国国家安全:危害香港法治?》的书籍,其中一篇由她撰写。 这本书是分析中国如何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借口影响香港法治。但她说,只是工作需要而带了这本书,并不是想教警员何为执法。

香港警务处处长邓炳强表示,警方是依照证据执法,执法不偏不倚,不会因涉案人士身分而惧怕,他批评李柱铭身为资深法律界人士,应该呼吁年轻人守法,但反而呼吁年轻人犯法,“不应该感到骄傲,而应该感到羞耻。”

北京点名批评香港立法会“拉布” 再惹“一国干预两制”之争香港网红开微博谈示威 感觉有何不同香港中联办新主任骆惠宁: “局外人”接手后会有什么改变英美声援被捕人士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发声明,谴责香港多名民主派人士被捕的事件,批评北京持续采取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的行为,包括声明中对香港的法治和高度自治的保障等。他在社交网站贴文,指深切关注事件,认为政治化的执法行动,与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普世价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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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外交部发声明表示,关注被捕事件,期望任何拘捕或司法程序会以公平透明方式处理。声明表示,任何示威都要和平进行,但当局应避免令局势恶化的行动,并透过有意义的政治协商去重建互信。

英国前外相聂伟敬(Malcolm Rifkind)对BBC表示,,中港政府今次的拘捕行动并不是巧合,而是经过算计,可能是想各国正忙于应付新冠肺炎疫,无暇关注此事件,他庆幸英国政府发出强硬声明,但是单是英国发声明并不足够,认为所有相信法治的国家都该发声。

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表示,这是对“一国两制”另一个打击,质疑香港政府官员并非捍卫港人权利。

中国外交部驻港公署批评英国外交部说三道四,并指香港是法治社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英方经常将法治挂在嘴边,但面对反中乱港分子时,却闭口不谈遵守法律,双重标准“暴露无遗”。发言人强调,香港事务纯属中国内政,敦促英方尊重香港警方依法执法,立即停止干预香港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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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经历了半年的暴力警民冲突。中联办地位问题中联办和港澳办在4月13日发文,批评主持立法会内务委员会的泛民主派议员郭荣铿“拖延”内务委员会主席选举,令立法会无法正常运作; 港澳办认为郭荣铿可能触犯“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中联办就认为,这种“拉布”行为是违背立法会议员的就职誓言。

两大驻港机构罕有高调对立法会事务作出评论引发争议,民主派阵营认为,这有损“一国两制”,香港特首林郑月娥认为,北京关心香港事务是“理所当然”,不构成干预。

民主派其中一个论据是《基本法》第22条列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他们认为这条例意旨中联办也不可以干预香港事务。

但中联办发稿反驳指, 两办是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并非《基本法》第22条所指“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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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香港示威爆发期间,中联办是示威者目标之一。香港政府在18日数次回应中联办地位的问题,第一次的新闻稿称, 中联办是“中央政府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2款设立的3个机构之一”,第二次发稿删去有关“第22条第2款”的字眼,之后再出稿,表示中联办是中央在港设立的机构,不是《基本法》第22条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

港府强调,中联办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和基本法的正确实施、政治体制的正常运作、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项表达意见,行使监督权。

翻查资料,香港政府在2007年的官方文件,已提到中联办是中央政府根据《基本法》第22条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前年在立法会,亦提到中联办要按《基本法》第22条行事。

这次中联办突然“升级”,与港府以及外界对条例的认知不符。

香港名誉资深大律师陈文敏称,《基本法》第22条整体精神是不希望中央“指指点点”,无理由不包括中央在港所设的中联办,特别是起草基本法时,根本未有中联办,不可能在第22条获豁免。

他批评,如将内地“政治凌驾法律”的一套放到香港,甚至释法,反问是否仍有“一国两制”。

香港行会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说,“中央”和“中央所属部门”不同,所以两办的做法未构成干预。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员、建制派的谭耀宗说,当年第22条第1款讨论到不能插手香港事务的,是指各省市、直辖市,两办不是这个层次,而是代表中央政府,所以无抵触第22条。



从基本法22条立法原意 看“两办亮剑”是否干预香港

中国国务院港澳办及香港中联办日前罕有以“答记者问”形式,谴责主持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主席选举的公民党郭荣铿滥用权力“拉布”,涉嫌违反四年前就职立法会议员的宣誓誓言,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郭荣铿等泛民主派议员反驳指,“两办”无权影响或评论立法会如何运作,涉嫌违反《基本法》第22条所订明的“中央各部门不得干预特区政府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其实,“中央有否干预香港”的问题,亦即“中央与特区权力关系”的问题,如要讨论“两办”是否违反《基本法》,就必须回到《基本法》中去,好好理解第22条的立法原意。

第22条历经十次修订 厘清特区与内地部门的关系

由“内会乱象”所引发的“干预论争”,主要涉及《基本法》第22条第一款——“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根据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宪法学博士李浩然编著的《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概览》,该条例前后历经十个版本的修订,期间主要针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特区政府的权力关系和权力范围进行讨论。

1986年起草的第一稿中,第22条第一款为“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旨在厘清特区政府与中央辖下部门之间的关系,并确保中央所属各部门、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不会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以保障高度自治。

1986年5月,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的“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专责小组”就此举行第二次会议,有委员提出——中央关于特区事务的最高授权机构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则是具体指导香港工作的机关,可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办公室(或港澳特别行政区办公室)作办事机构,亦可在香港设立特派员公署作为处理有关香港事务的联络机构,但凡涉及香港的重要决定,则应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而内地在港设立的机构(包括由驻军的军区机构、国务院、外交部和经济单位的派出机构,以及各省市派出的贸易机构等),一律不得干预香港内部事务。



2020年1月15日,香港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在香港举行的春节招待会上致辞。(AFP)

不过,这一观点并非会议的结论,而是以此为起点,展开了围绕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权利范围的讨论。

从“地方事务”到“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不得干预”的范围变大了还是变小了?

1987年拟定的第三稿中,第22条第一款出现了调整,被改写成: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为何会将第一稿中的“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改作“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这一更改使得“不得干预”的范围变大了还是变小了?

根据草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意见汇集,之所以将“地方事务”改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原因在于“将来香港不仅管地方事务,而且管中央授权的一些对外事务”。这样看来,既明确了中央与香港之间是根据《基本法》构成的“授权”而非“分权”的关系,也扩大了“不得干预”的范围。然而,它又引发了新的争议。

1988年10月咨委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咨询报告第五册,其中有意见要求澄清:如果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那么,对于其他“不根据本法”和“非自行管理”的事务,是否可以干预?因此,有人建议删去“根据本法”字句。至1989年发表的咨询报告,再有意见要求删去这四个字,否则会令人以为中央及各部门可以干预“不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除此之外,有内地人士提出,应当将“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改为“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以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不过,“根据本法”四字最终并没有被删去。

“及”字之差谬之千里明确中央与特区属授权而非分权关系

关于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的权力关系之论争,还可见于第22条的另一个修改建议。上述1988年10月发表的咨询报告中,有意见认为,应当将22条第一款中所规范的对象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改为“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看似只是一个“及”字的修改,背后却引申出重大问题——如果中央人民政府下属部门及地方政府部门不能干预特区事务,那么中央人民政府又能否干预?

支持上述修订、认为“中央不能干预特区”的委员表示,既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授予,中央人民政府应该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颁布的基本法,以确保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原则。他们甚至建议条例应该进一步修订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本身”,并在“直辖市”后加“等”字,以确保中央人民政府本身(如国务院)以及其他所有单位不能干预特区事务。另外,更有人提出,应该加上“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这一句,以确保“中国共产党”不会干预特区事务。

然而,反对有关修订的委员指出,根据内地有关法律,中央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都有权对任何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作出不同程度和范围的干预,但该法的规定,切断彼此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另外,也有一些意见认为,第22条应该只作出“原则性”规定,保留条例的弹性,以便中央各部门如国防部及外交部等,可以履行己责处理涉及香港的事务。为令意思更明确,有建议认为应将第一款改为“中央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法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

最终,第22条第一款保留了第三稿的说法,而没有再加以修订。个中意味,不可谓不明显。

中联办是否“中央所属各部门”之一?如何在“不干预”下“承办中央交办事项”?

问题是,当中央与特区之间是授权非分权关系,而特区政府根据中央对港的全面管治权而授予特区高度自治权,同时中央又设立港澳办“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涉港事项,并授权中联办在香港“承办中央人民政府交办”的涉港事项,那么,“两办”何以在“不得干预”的情况下,履行其主要职责呢?——可惜,这一疑问,一直没有获得澄清。

由立法会前主席兼民建联创党主席曾钰成牵头的智库“香港愿景计划”,曾于2018年发表“一国两制”研究报告,建议按实际需要修改《基本法》第22条,借此明确中联办的地位和职能,好让其可以“名正言顺”地履行中央交付的工作。他和研究员林致茵在《把中联办的地位和职能列入基本法》一文中解释,尽管2009年修订的《释义及通则条例》已相应地把“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定义为中联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而《基本法》对后两者职能都有明确规范,唯独没有提及中联办。



曾钰成曾经提出,由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中仍然健在者7名委员组成专家团带头,就基本法的实践作研究。(HK01)

实际上,尽管《基本法》没有列明“中联办”的职能,但在22条的起草过程中,其前身“新华社香港分社”的存续问题曾在讨论之列。1987年发布的《特区与各省区关系讨论文件(草稿)》中写明,彼时负责香港与各省区事务的机构包括新华社香港分社、英国驻华大使馆以及港澳办。前者既是一个新闻机构,也是中国国务院属下一个驻港机构,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务,包括香港与各省区的联络事务,而港澳办则负责厘定中央对港澳政策,并促进中央政府与港澳两地的联络。《文件》进一步讨论了九七回归后相关机构的安排设置,包括香港新华社的角色,究竟是继续代表中央处理香港事务,还是只负责新闻事务?

只是,有关问题的后续讨论并没有出现在其他文件当中,也未能在《基本法》上有所体现。曾钰成的报告指出,这一遗漏源于香港新华社的实际职能与名称差异,令它难以直接写进《基本法》。不过,这种“名不符实”的状况,回归后引发不少争议——在1997和1998年,中央分别以书面形式通知特区政府,表明新华社是中央政府在港工作机构,要求特区政府给予其职能相称的法律豁免;直到1999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更改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名称问题的通知》,把香港新华社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简称中联办),并由原社长、副社会出任中联办正、副主任。

值得一提的是,中联办组建后,取消了原有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不过,日前中联办谴责郭荣铿等人时,却是和港澳办一样以“新闻发言人”名义发炮。这一变化,除了反映港澳办与中联办已“统一队形”,也可预见中联办日后或将更积极促进政治传播和舆论导向。不过,它能否借此扭转以往在港人心目中那“不想讲、不敢讲、不会讲”的刻板印象,尤其是在“后修例”和“后疫情”时代当中,与香港社会进行有效的沟通,而不会动辄被指责为“干预香港”、甚至被揶揄成“西环治港”,从而化解港人心中的成见和疑虑,仍然有待观察。